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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毛家兴系被告毛军之养父。原告于1982年6月收养了刚出生的毛军。收养后,养父母子女关系一直融洽。1999年2月,毛家兴的前妻因病去世,毛家兴拟再婚,遭到毛军的反对。2000年4月,毛家兴执意再婚,但自此家中是非不断,养父子感情急剧恶化,特别是毛军经常借故辱骂毛家兴夫妇。于是2002年8月,毛家兴到法院起诉,要求与毛军解除收养关系。毛军并称:“我由养父收养并抚育成人,但养父再婚后,有意抛弃我。我现在没有工作,又无经济来源,故不同意解除收养关系。”

简答题1

本案最好的处理方法是什么?

正确答案

法院应当判决解除毛家兴和毛军间的收养关系。收养关系因收养人与送养人的合意而产生,但在一定条件下,收养关系也能依法解除。《收养法》第26条、第27条分别对解除收养关系作了规定。(1)养父母与未成年养子女间解除收养关系的条件。养父母与未成年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只要具备下述两个条件之一,即可解除:第一,收养人(即养父母)与送养人间达成协议,但养子女年满10周岁的,须征得其本人同意;第二,收养人(即养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的行为,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收养义务。对于第二个条件,达不成解除协议的,送养人有权起诉请求解除收养关系。(2)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解除收养关系的条件。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只有在双方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时,才可以解除。解除的方式有两种,双方可以协议解除;协议不成的,一方仍有权起诉请求解除收养关系。本案中,毛家兴与毛军关系恶化,已达到无法共同生活的程度,符合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解除收养关系的条件。因此,法院应判决解除他们的收养关系。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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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告马某与被告孙某在一次农产品展销会上,经协商一致,签订了买卖小麦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于1998年3月底前供给被告当年冬小麦5000千克,每50千克单价为105元,共计货款10500元;被告于收货后10日内将全部货款及运费付给原告。1998年3月20日,原告按合同约定将5000千克小麦运至被告所在地车站。被告提货后,由于当年冬小麦丰收,销售困难未能按约付款,几次催款没有信息,于是委托张律师提起诉讼。诉讼进行中,原告因家有事先回家,诉讼由其律师代理进行。原告回家期间,被告找到张律师,向其诉说了所处困境,要求和解。张律师认为,原告在委托书中已写明由自己全权代理,遂同意和被告和解。 协议如下:被告分期偿还原告运费和货款,1998年6月还5000元,1998年底前还5500元及利息。既已达成协议,张律师向法院申请撒诉,法院准许。原告返回后知道这种情况,认为,被告所言不实,自己不愿和解,因为对方明显违约。但由于委托书上有全权代理,故而不知该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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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999年8月15日,原告三江贸易公司与被告兴业百货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由被告向原告提供纯毛毛线20吨,每吨5000元,货到付款,如有违约应付给对方5万元违约金。合同还约定,为节省被告费用,由为被告供货的第三人(红星毛纺厂)直接将货物于1999年12月底前送到原告处。该合同签订后,被告兴业百货又与红星毛纺厂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由毛纺厂将20吨纯毛毛线于1999年12月底前送到原告处,货到验收后,由被告向毛纺厂按照每吨4800元支付货款。毛纺厂在合同订立之后,因为原材料价格上涨,严重影响其生产,至1999年12月底仍然不能向原告供货。原告遂于2000年4月以兴业百货违约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所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百货公司没有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判决被告兴业百货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原告三江贸易公司给付违约金5万元。判决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诉。理由是原合同约定由毛纺厂向原告独立承担供货义务,被告不应承担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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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告张某与被告游某均是再婚。被告游某是荚籍华人。游某在1995年8月底来中 国旅游期间,经亲友介绍与原告张某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双方仅来往了两三天,游某便 返回美国。1996年7月17日,游某再次从美国来到中国,与张某相处仅一个星期,二人 便仓促于1996年?月25日到民政局登记结婚。由于婚前双方相处时间少,彼此不够了 解,且婚后张某拒绝与被告游某同居,致使夫妻感情无法建立起来,双方相互埋怨。1996 年8月2日,张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游某离婚。原告张某诉称:原告和被告经人介绍 相识,双方于1996年?月25日登记结婚。因婚前了解不够,感情基础差,婚后无法建立 感情,夫妻关系无法维持,特诉请法院准予离婚。被告游某辩称:被告与原告张某经亲友 介绍相识,双方仅见过两次面,且相处时间短促便登记结婚。由于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原 告又拒绝与被告同居过夫妻生活,夫妻感情无法建立起来。现原告提出离婚,被告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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