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题

2006年4月18日,甲、乙等10位发起人以发起方式设立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董事会共有王某、张某、李某、赵某、刘某、孙某6位董事。2006年5月12日,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选聘经理,董事王某、李某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王某书面委托监事陈某代为出席。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一致通过决议聘任周某为公司经理。 2008年5月,公司成功发行3年期公司债券1000万元,1年期公司债券500万元。2010年9月1日,公司的净资产为人民币6000万元。2010年9月2日,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讨论再次发行公司债券事宜,出席会议的股东一致同意本年度再次发行1年期公司债券1000万元。 2010年10月20日,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资产出售事宜,除股东甲投了反对票外,其他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均投了赞成票。会议结束后,甲要求公司收购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被公司拒绝。 要求: 根据相关法律制度的规定,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1)王某书面委托监事陈某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2)董事会聘任周某为公司经理的决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3)公司是否符合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并说明理由。 (4)公司拒绝收购甲持有的股份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王某书面委托监事陈某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本题中,王某不能委托监事陈某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
(2)董事会聘任周某为公司经理的决议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本题中,王某委托不合法,实际有4名董事出席了会议,并一致同意,达到了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3)公司符合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首先,公司的净资产符合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根据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本题中,是一家股份有限公司,其净资产为人民币6000万元,符合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其次,公司累计债券余额符合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根据规定,累计债券余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在本题中,该公司累计债券余额将为2000万元(1000+1000),没有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
(4)公司拒绝收购甲持有的股份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合并、分立决议持有异议,可以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在本题中,股东甲是对资产出售事宜决议投的反对票,公司拒绝收购甲持有的股份符合法律规定。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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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年10月20日,甲公司以每股10元的价格从二级市场购入乙公司股票10万股,支付价款100万元,另支付相关交易费用2万元。甲公司将购入的乙公司股票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2016年12月31日,乙公司股票市场价格为每股18元。2017年3月15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本年年初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4万元。2017年4月4日,甲公司将所持有乙公司股票以每股16元的价格全部出售,在支付相关交易费用2.5万元后,实际取得价款157.5万元。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2017年度因投资乙公司股票确认的投资收益为()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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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0年3月10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3月18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发货,3月22日甲公司收到货物,3月25日乙公司发现自己对合同标的存在重大误解,遂于3月28日向法院请求撤销该合同,4月10日法院撤销该合同。则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多选题查看答案

  • A公司为2004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上市公司,其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公司可对外提供担保,金额在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担保,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决议批准,甲为A公司的董事长,未持有A公司股票。2006年12月,A公司的股价跌人低谷,甲拟购入A公司10万股股票。因自有资金不足,甲向同为A公司董事的乙请求借款200万元。但乙提出:只有在有担保时,才愿意提供借款,甲请求A公司为其借款提供担保。2006年12月20日,A公司召开董事会,A公司共有董事9人,出席会议的有6人(包括甲和乙)。董事会会议讨论了A公司未来经营计划等问题,并讨论了为甲提供担保的问题,董事会认为甲的经济状况良好,信用风险不大,同意为其借款提供担保,在董事会讨论该担保事项和对此进行决议时,甲和乙均予以回避,且未参与表决,其余4位董事一致投票通过了为甲向乙借款提供担保的决议。2006年12月25日,甲在获得200万元借款之后,以每股22元的价格买入A公司股票10万股,并向A公司报告,2007年1月5日,甲以每股26元的价格出售了3万股股票,并向A公司报告。丙在2007年1月5日买入A公司股票1万股,成为A公司的股东,丙从A公司的公告中发现了A公司为甲提供担保及甲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事情后,于2007年1月9日要求A公司董事会收回甲买卖股票的收益,董事会一直未予以理会。2007年2月12日,丙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了两个诉讼,在第1个诉讼中,丙认为董事会决议未获通过,理由是董事会批准A公司为甲提供担保的决议只有4位董事同意,不足全体董事过半数;在第2个诉讼中,丙要求甲将股票买卖所得收益上缴给A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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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公司为2004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上市公司,其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公司可对外提供担保,金额在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担保,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决议批准,甲为A公司的董事长,未持有A公司股票。2006年12月,A公司的股价跌人低谷,甲拟购入A公司10万股股票。因自有资金不足,甲向同为A公司董事的乙请求借款200万元。但乙提出:只有在有担保时,才愿意提供借款,甲请求A公司为其借款提供担保。2006年12月20日,A公司召开董事会,A公司共有董事9人,出席会议的有6人(包括甲和乙)。董事会会议讨论了A公司未来经营计划等问题,并讨论了为甲提供担保的问题,董事会认为甲的经济状况良好,信用风险不大,同意为其借款提供担保,在董事会讨论该担保事项和对此进行决议时,甲和乙均予以回避,且未参与表决,其余4位董事一致投票通过了为甲向乙借款提供担保的决议。2006年12月25日,甲在获得200万元借款之后,以每股22元的价格买入A公司股票10万股,并向A公司报告,2007年1月5日,甲以每股26元的价格出售了3万股股票,并向A公司报告。丙在2007年1月5日买入A公司股票1万股,成为A公司的股东,丙从A公司的公告中发现了A公司为甲提供担保及甲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事情后,于2007年1月9日要求A公司董事会收回甲买卖股票的收益,董事会一直未予以理会。2007年2月12日,丙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了两个诉讼,在第1个诉讼中,丙认为董事会决议未获通过,理由是董事会批准A公司为甲提供担保的决议只有4位董事同意,不足全体董事过半数;在第2个诉讼中,丙要求甲将股票买卖所得收益上缴给A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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