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干本题共包含 3 个小题

谢某与某私营皮革厂于2002签订了五年期劳动合同。其中约定:劳动过程中出现伤残,责任自负。2004年谢某在操作机器时,因皮带断裂而砸伤左手,造成粉碎性骨折,经治疗后,被有关机构确认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出院后,该厂以谢某不能再从事该工作为由提出解聘。为此,谢某向当地法院起诉,要求单位不得解除与自己的劳动合同。

简答题1

谢某是否能够直接向法院起诉?为什么?

正确答案

不能。
因为谢某和皮革厂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对于劳动争议来说,劳动争议仲裁是必经程序,所以,谢某必须先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才能起诉。

答案解析

简答题2

劳动合同中规定“伤残责任自负”条款是否有效?该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正确答案

该条款无效,劳动合同有效。根据工伤保险法的规定,对于已经发生的职业伤害事实,即使雇主没有任何过失和直接责任,也应当承担善后处理和经济赔偿责任。而且,雇主承担的是无条件赔偿责任,即无论职工个人有无违反操作规程的因素,雇主均应依法赔偿经济损失和得到必要的医疗服务待遇。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要符合工作地安全和卫生等方面的法律规定。部分内容违法的合同仅该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内容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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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3

单位是否能解除同谢某的劳动合同?为什么?

正确答案

不能。
因为根据《劳动法》第29条的规定,劳动者在患职业病或因公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上市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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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公司于2004年1月与女工甲签订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05年1月A公司以甲处于孕期不能胜任工作且合同期限届满为由终止了劳动合同,A公司的做法符合《劳动法》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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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某职工与甲工厂劳动合同到期后,与乙工厂签订了新的劳动合同,这属于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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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996年9月北京某食品公司因赶制中秋月饼,连续三天每日延长职工工作时间2小时,谢某日工资标准为20元,小时工资标准为2.5元,企业每天支付给谢某加班工资2.5元,三天共计7.5元.谢某认为企业付给自己的加班工资不对,要求按不低于150%的工资报酬发给加班工资,而企业劳资科则认为,三天共发给谢某7.5元加班工资是符合规定的,其计算办法为2.5元X2小时X150%=7.5元,扣除已发给谢某2小时的标准工资5元外,每天应发给谢某2.5元的加班工资.对此,双方意见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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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996年9月北京某食品公司因赶制中秋月饼,连续三天每日延长职工工作时间2小时,谢某日工资标准为20元,小时工资标准为2.5元,企业每天支付给谢某加班工资2.5元,三天共计7.5元.谢某认为企业付给自己的加班工资不对,要求按不低于150%的工资报酬发给加班工资,而企业劳资科则认为,三天共发给谢某7.5元加班工资是符合规定的,其计算办法为2.5元X2小时X150%=7.5元,扣除已发给谢某2小时的标准工资5元外,每天应发给谢某2.5元的加班工资.对此,双方意见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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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纺织厂于2003年1月与赵某、钱某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3个月。签约不久,赵某生重病,A厂认为赵某身体不好,不能达到所在工作岗位对身体健康的要求,属于不能胜任工作,决定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赵某后解除与他的劳动合同。2003年5月,钱某被人揭发后经A厂查实:他当初签订劳动合同时为了得到会计工作岗位,伪造了本科毕业证和注册会计师资格证,而A厂在当时的招工简章中明确要求:会计岗位需会计专业本科毕业且为注册会计师,A厂以钱某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解除与他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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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纺织厂于2003年1月与赵某、钱某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3个月。签约不久,赵某生重病,A厂认为赵某身体不好,不能达到所在工作岗位对身体健康的要求,属于不能胜任工作,决定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赵某后解除与他的劳动合同。2003年5月,钱某被人揭发后经A厂查实:他当初签订劳动合同时为了得到会计工作岗位,伪造了本科毕业证和注册会计师资格证,而A厂在当时的招工简章中明确要求:会计岗位需会计专业本科毕业且为注册会计师,A厂以钱某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解除与他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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