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某市甲公司与某国乙公司经协商,达成建立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协议。该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双方投资总额为1000万美元,其中注册资本为420万美元,甲公司以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和已抵押给本市丙公司的厂房作出资,出资额为320万美元,乙公司以货币和正在本国商标局申请注册的商标出资,出资额为100万美元,以甲公司名义向中国银行贷款500万美元,作为合资企业的流动资金,并约定由中方所在地的财政局提供担保在合营期间,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增减企业注册资本,在企业经营一年后,从利润中拨出20万美元先行返还乙公司的投资,双方一旦因合营企业合同发生纠纷,选择适用乙公司所在国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