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钱某,1992年到日本留学。1995年回国前夕,在上班途中,被运货卡车撞倒, 经抢救无效死亡。钱某的妻子得某以全权代理人的身份在钱某弟弟的陪同下到日本料理后事。经协商,日本方面赔偿500万日元。 回国后,为遗产分配一事,利某与钱某的家人发生争执,协商未果。钱某的家人以利某及其女为被告,诉至当地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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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钱某,1992年到日本留学。1995年回国前夕,在上班途中,被运货卡车撞倒, 经抢救无效死亡。钱某的妻子得某以全权代理人的身份在钱某弟弟的陪同下到日本料理后事。经协商,日本方面赔偿500万日元。 回国后,为遗产分配一事,利某与钱某的家人发生争执,协商未果。钱某的家人以利某及其女为被告,诉至当地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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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名中国人于1997年和1999年向日本法院提起诉讼,指控731部队于1940年到1942年间在浙江省和湖南省通过飞机散发了受鼠疫病菌污染的跳蚤以及附有霍乱菌的食物,给当地居民造成了巨大损害,要求日本政府谢罪,并作出总额为18亿日元的赔偿,日本政府提出抗辩:第一,“海牙条约”中并没有承认个人的请求赔偿权,因此原告是没有权利提出赔偿请求的。第二,赔偿问题已经在中日友好条约中获得解决,也就是说中国已经放弃了对日本的索赔权,因此从这点出发原告也是无权要求赔偿的。东京地方法院采纳了日本政府的抗辩作为判决理由,虽然确认了731部队在中国进行的细菌战造成多人死亡,但是却驳回厂原告要求日木政府谢罪和赔偿的诉讼请求。判决一出,我国上下极为愤慨,纷纷驳斥东京地方法院的判决,意见如下:“海牙条约”确实没有个人向国家要求赔偿的规定,但国际法中通行的一个原则是,国际惯例优于条文。在以往的国际判例中,外国公民可以向某国政府提出索赔已经成为一个惯例,根据该国际惯例中国公民完全有权向日本政府提出索赔,东京地方法院的这一判决是对国际法通行的精神和原则的违背。1972年,中日邦交恢复正常化,中国政府放弃战争索赔权。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弃的只是政府与政府间的战争索赔权,并没有放弃民间的战争受害者的索赔权。因此受到战争迫害的中国公民当然有权利提出战争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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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名中国人于1997年和1999年向日本法院提起诉讼,指控731部队于1940年到1942年间在浙江省和湖南省通过飞机散发了受鼠疫病菌污染的跳蚤以及附有霍乱菌的食物,给当地居民造成了巨大损害,要求日本政府谢罪,并作出总额为18亿日元的赔偿,日本政府提出抗辩:第一,“海牙条约”中并没有承认个人的请求赔偿权,因此原告是没有权利提出赔偿请求的。第二,赔偿问题已经在中日友好条约中获得解决,也就是说中国已经放弃了对日本的索赔权,因此从这点出发原告也是无权要求赔偿的。东京地方法院采纳了日本政府的抗辩作为判决理由,虽然确认了731部队在中国进行的细菌战造成多人死亡,但是却驳回厂原告要求日木政府谢罪和赔偿的诉讼请求。判决一出,我国上下极为愤慨,纷纷驳斥东京地方法院的判决,意见如下:“海牙条约”确实没有个人向国家要求赔偿的规定,但国际法中通行的一个原则是,国际惯例优于条文。在以往的国际判例中,外国公民可以向某国政府提出索赔已经成为一个惯例,根据该国际惯例中国公民完全有权向日本政府提出索赔,东京地方法院的这一判决是对国际法通行的精神和原则的违背。1972年,中日邦交恢复正常化,中国政府放弃战争索赔权。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弃的只是政府与政府间的战争索赔权,并没有放弃民间的战争受害者的索赔权。因此受到战争迫害的中国公民当然有权利提出战争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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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甲和日本公民乙分别在各自国家完成同样主题的发明,甲于2000年11月2日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乙于2000年10月1日在日本提出专利申请,如果乙欲到中国申请专利并享有优先权的最后期限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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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民甲就一项发明创造在中国、日本分别取得了专利权,在专利权的保护期内甲放弃了在中国的专利权,他在日本的专利权同时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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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国公民甲在中国留学期间,利用暑假外出旅游,途中为勒索财物,将B国在中国的留学生乙从东北某市绑架到C国,中国刑法对甲的行为的管辖权状况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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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中国籍公民俞某与日本籍公民山口在中国结婚,婚后在中国生有一子。1999年,山口独自回日本居住。2001年,俞某以夫妻长期两地分居,感情淡漠为由,在中国法院提请离婚诉讼。山口同意离婚。在子女监护权和抚养权问题上,双方产生争议。山口要求将儿子带回日本,由她抚养,俞某要求将儿子留在中国,由他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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