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干本题共包含 3 个小题

2002年10月,刘某在保险推销员徐某的不断劝说之下,为了摆脱推销员的“纠缠”,就用邻居家一片菜地投保了一份财产保险,并以编造的假名字填写了投保单。徐某明知实情但为了完成当月的业务指标,拿到奖金,并没有制止刘某的行为,还在刘某缴纳的保险费收据上签了字。2003年7月,刘某所在地区遭遇洪水,致使其投保的菜地受到损失,保险公司收到通知后立即派人过来勘查,并支付了相应的保险赔偿金,2003年年底,保险公司在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其投保的行为存有诸多疑点,故调查了菜地的所有权证书和相关证明,发现了实情。保险公司遂以保险合同无效,刘某应当如数返还保险金以及刘某构成保险诈骗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简答题1

保险合同是否有效?

正确答案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2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由此规定可以看出,只有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的人,才具有保险人的资格。本案中,刘某用来投保的财产是邻居家的菜地,刘某对该地没有所有权,并且是在别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当然也就没有合法授权,因此投保人刘某对该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无效。

答案解析

简答题2

刘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保险诈骗?

正确答案

所谓保险诈骗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违反保险法的规定,已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的方法隐瞒真相,骗取保险金的行为。从主观上说,保险诈骗只能是故意,且必须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本案中,刘某有主观故意,但并没有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动机,而是为了避免保险推销员的纠缠,随便得应付了事。更重要的是,保险诈骗是建立在保险合同有效成立的基础上的,本案中保险合同并没有合法有效,因此不能说刘某构成了保险诈骗。

答案解析

简答题3

保险推销员徐某哟有无责任?

正确答案

保险推销员徐某作为保险公司的代理人,理应从被代理人利益出发而行事。《民法通则》第66条第2款规定:“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徐某明知投保人刘某不是菜地的所有人,但为了自己完成任务获得奖金而置公司利益无不顾,违反了保险代理人的职责,对于给保险公司带来的损失理应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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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某是某高校的在职研究生,经济上独立于其家庭。2000年8月注册成立了一家主营信息咨询的个人独资企业,取名为“远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一元,收益甚丰。经营过程中先后共聘用工作人员10名,对此刘某认为自己开办的是私人企业,并不需要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因此没有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也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后来该独资企业经营不善导致负债10万元。刘某决定于2001年10月自行解散企业,但因为企业财产不足清偿而被诉诸法院向刘某的家庭求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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