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在公共投资项目评估过程中,通常要求尽可能地利用市场价格来量化各种成本与收益。但是在政府主持的公共投资项目上,许多成本和收益实际上是没有对应的市场价格,或者有,也是被扭曲的市场价格,无法真正代表项目成本与收益的真实社会价值。为了在成本—收益分析中弥补上述缺陷,人们引入了“影子价格”概念。所谓影子价格,是指在市场交易价格不能充分反映某些产出的真正的边际社会成本时,人们对这些产出的边际社会成本进行重新估算后的再定价。换言之,影子价格是修订了的市场价格,使用影子价格是为了把某些商品和劳务的被扭曲的市场价格转换成它们的真正的社会价值的近似值。不过,市场价格总是影子价格的基础。其应用形式主要有:
外汇的影子价格。当一个项目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对外贸易时,在项目评估中就会涉及到进口产品的外汇成本(进口成本)计算问题,而在这方面汇率成为关键因素。因为如果使用的汇率不能真实地反映竞争性外汇市场的供求状况,则该项目的外汇成本便不能真实地反映它的社会机会成本,导致整个项目的成本计算也就变得不那么真实可靠。在经济发达国家,其汇率一般由市场供求决定,大多毋需调整。但是在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外汇市场一般由政府控制,或实行固定汇率制度,或实行外汇管制。只要政府干预外汇市场,官定汇率就难免与自由市场汇率发生偏离,常见的情况是官定汇率造成本币定值过高。因此,在公共项目评估时,官定汇率就须加以修订,使之接近能够真实反映该国外汇机会成本的自由市场汇率。修订后的官定汇率通常被称为该国外汇的影子价格,即“影子汇率”。
影子工资在大多数国家中,由于社会的、经济的或传统的原因,工人的货币工资常常偏离竞争性劳动市场决定的工资水平,因此不能真实地反映单位劳动之边际产品价值,进而产生了劳动市场供求失衡问题。对于公共投资项目评估活动来说,在劳动市场供求失衡情况下,就不能简单地把公共投资项目中的货币工资支付直接视为该项目的劳动成本,而要通过“影子工资”对此劳动成本进行必要的调整。在以下几种场合,公共工程投资项目计算其劳动成本时通常会使用“影子工资”概念。
第一,假如由于某种原因,政府规定了最低工资标准,并且该最低工资标准高于竞争性劳动市场决定的工资率。于是,劳动市场上就会出现劳动供给大于劳动需求现象,产生一定数量的非自愿性失业。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政府主持的一个公共投资项目能够从失业者中雇佣工人,新增就业就是一种社会收益。此外,如果失业者是政府失业救济金接受者,新增就业还会减少政府在这方面的支出,是另一种社会收益。当然,也要考虑到因政府公共投资项目增加的劳动就业,对公共基础设施的需要所引起的额外的社会费用。那么,在存在“非自愿性失业”情况下,公共投资项目的影子工资(真实劳动成本)就应该是,该公共投资项目对劳动投入的工资支付,加上新增劳动就业造成的额外社会费用,再减去新增劳动就业带来的如上所述的那些社会收益。
第二,在经济社会处于充分就业状态时,政府主持的新增公共投资项目就要以较高的工资,从私人经济部门那里吸收一定数量的在业劳动力。这样做就会相应减少私人经济部门中的劳动就业,从而减少私人经济部门的产量,给私人经济部门带来一定程度的经济损失。那么,在“充分就业”情况下,公共投资项目的影子工资(真实劳动成本)就应该是,该公共投资项目对劳动投入的工资支付,加上私人经济部门因劳动力流失而减少的产出的价值。二者之和代表公共投资项目所使用的劳动的真实社会机会成本。
第三,在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其广大的农村地区通常存在着大量的,属于“隐蔽性失业”的剩余劳动力。如果从农村地区撤出这些多余的劳动力不仅不会对农业经济造成任何消极影响,而且还会增加余下的农业劳动力的边际产出。按照美国经济学家阿瑟·刘易斯的看法,此时经济社会雇佣他们的成本只限于其地点迁移费用,所增加的对公用设施的额外需要,以及为帮助他们适应社会环境变化应给予的经济补偿,即不低于现有农业人口的基本生活开支的劳动工资。那么,在存在“隐蔽性失业”情况下,公共投资项目雇佣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影子工资(真实劳动成本)就应该是,略高于农业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的工资支付,加上迁徙费用和对公共基础设施的需要所引起的额外的社会费用。
公共投资项目评估中,影子价格除了用于修正进口产品成本和劳动成本外,它还被广泛地用于下述一些场合。
政府主持的公共投资项目可能会使用某些垄断厂商生产的产品,由于其价格往往高于自由竞争市场条件下的同种产品价格,因此在项目评估中,应该以同等产量下的社会平均成本作为影子价格对这些垄断产品价格进行必要的修正。其理论依据是:
(1)在完全竞争的市场经济中,产品的平均成本是其价格制定的基础。
(2)从社会公平角度看,垄断厂商的垄断利润既不是社会成本,也不是社会价值,它只是垄断的产物。
无论在发展中国家,抑或在发达国家,政府通常要对某些产品的生产、销售实行物价管制,其结果是使这些产品(官定)价格偏离了自由竞争条件下的市场均衡价格。理论上讲,只要产品价格存在着人为的上限或下限规定,该产品的社会价值就不能被其(名义)价格完全反映出来。那么,在公共投资项目评估中,为了反映该项目的真实成本,便有必要按照产品的自由市场均衡价格,作为影子价格,来对实行物价管制的产品的价格(官价)予以调整。
在公共投资项目评估中,需要进行类似价格调整的产品还有政府课税的产品、政府补贴的产品,以及厂商实行加成定价的产品。这些产品的影子价格都可以参照同种产品的自由市场均衡价格予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