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县城的某煤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煤炭开采、原煤加工、洗煤生产业务,在开采原煤过程中伴采天然气,2013年11月发生以下经营业务:
(1)开采原煤10000吨,伴采天然气3000立方米,当月销售天然气1000立方米,取得不含税销售额300万元。
(2)采用预收货款方式销售原煤2000吨,不含税销售额90万元,当月预收货款40万元,合同规定该煤矿于12月3日发货并收回剩余款项。
(3)将部分原煤移送加工洗煤1000吨,当月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洗煤800吨,价税合计金额70.2万元,合同规定,货款分两个月支付,本月支付货款的60%,其余货款于12月31日前支付。由于购货方资金紧张,当月实际收到货款30万元。
(4)企业职工食堂和浴室领用原煤1250吨。
(5)购入采煤设备一台,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为50万元、增值税税额8.5万元;将设备运抵煤矿,取得运输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运输费用2万元。
(6)当地供电所交来用电单据,当月共用电20000度(其中5000度为职工食堂及浴室使用)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增值税税额1.36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该煤矿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在当月通过认证并允许当月抵扣,原煤资源税税额为4元/吨,天然气资源税税率为5%,洗煤综合回收率为40%。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