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5月,正在兴建鼎新1号住宅小区的A工程公司突然接到河沙供应商B河沙厂的加急电报,该电报称:由于连续降大雨,致使洪水泛滥,运送河沙的公路被洪水冲毁,故无法再按时运送河沙,请工程公司另想良策购买河沙。因正值施工旺季,工地大量需要河沙,而冲毁的公路又难以在难短内通车,工程公司为不影响施工进度,遂向C河沙厂和D河沙厂发出电报,电报称:“我工程公司急需建筑用河沙300吨,如贵厂有河沙,请于见电报之日起2日内电报通知我公司,我公司将派技术员前往验货并购买。”C厂和D厂收到电报后,均向工程公司拍发了电报,并向工程公司提供了河沙的型号及价格,而D厂在拍发电报的同时,又通过关系向铁路车站报领了车皮,用火车将150吨河沙运往工程公司所在的车站。在该批河沙到达工程公司所在的车站前,工程公司已派技术员丁某到C厂验货并签订了购销合同,合同签订后的第二天上午,C厂和技术员丁某一些给工程公司拍电报,称货已发出。下午D厂的河沙运到,工程公司告诉D厂,他们已购买了C厂的河沙并已支付了货款,因此无资金再购买D厂河沙,D厂则认为工程公司既然发出了要约,而自己又在要约约定的有效期内作了承诺,工程公司应受要约的约束,据此,D厂坚持要求工程公司收货并付款,工程公司则以自己发出的仅是购买河沙的意向书而非要约为由拒绝收货并支付货款,双方协商不成,D厂遂向法院起诉。A公司是否承担法律责任?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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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5月,正在兴建鼎新1号住宅小区的A工程公司突然接到河沙供应商B河沙厂的加急电报,该电报称:由于连续降大雨,致使洪水泛滥,运送河沙的公路被洪水冲毁,故无法再按时运送河沙,请工程公司另想良策购买河沙。因正值施工旺季,工地大量需要河沙,而冲毁的公路又难以在难短内通车,工程公司为不影响施工进度,遂向C河沙厂和D河沙厂发出电报,电报称:“我工程公司急需建筑用河沙300吨,如贵厂有河沙,请于见电报之日起2日内电报通知我公司,我公司将派技术员前往验货并购买。”C厂和D厂收到电报后,均向工程公司拍发了电报,并向工程公司提供了河沙的型号及价格,而D厂在拍发电报的同时,又通过关系向铁路车站报领了车皮,用火车将150吨河沙运往工程公司所在的车站。在该批河沙到达工程公司所在的车站前,工程公司已派技术员丁某到C厂验货并签订了购销合同,合同签订后的第二天上午,C厂和技术员丁某一些给工程公司拍电报,称货已发出。下午D厂的河沙运到,工程公司告诉D厂,他们已购买了C厂的河沙并已支付了货款,因此无资金再购买D厂河沙,D厂则认为工程公司既然发出了要约,而自己又在要约约定的有效期内作了承诺,工程公司应受要约的约束,据此,D厂坚持要求工程公司收货并付款,工程公司则以自己发出的仅是购买河沙的意向书而非要约为由拒绝收货并支付货款,双方协商不成,D厂遂向法院起诉。D厂向A公司发报通知河沙价格并发送河沙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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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2月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的本质要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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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5月初,某银行A市工商银行(简称工行)支行分理处记账员李某,为帮助某厂厂长正某,搞经营资金,从某酒厂出纳员张某处要来一张银行承兑汇票,并偷盖了分理处的结算章。经李某联系找到某商店充当承兑申请人,某分厂为收款人(该商店与该分厂之间无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汇票金额为7万元(该金额数字李未采用压数机压印),到期日为2006年8月刃日。李将此汇票支给了王某。王于2006年5月24日持该汇票到A市农业银行支行(简称农行)要求贴现,农行未经严格审查,也未经某分厂的开户行同意,即向王某贴现。2006年8月24日该汇票到期后,农行要求工行承付,工行审查汇票后,发现问题,拒绝承付。2007年4月,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李某、王某等作出了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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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5月初,某银行A市工商银行(简称工行)支行分理处记账员李某,为帮助某厂厂长正某,搞经营资金,从某酒厂出纳员张某处要来一张银行承兑汇票,并偷盖了分理处的结算章。经李某联系找到某商店充当承兑申请人,某分厂为收款人(该商店与该分厂之间无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汇票金额为7万元(该金额数字李未采用压数机压印),到期日为2006年8月刃日。李将此汇票支给了王某。王于2006年5月24日持该汇票到A市农业银行支行(简称农行)要求贴现,农行未经严格审查,也未经某分厂的开户行同意,即向王某贴现。2006年8月24日该汇票到期后,农行要求工行承付,工行审查汇票后,发现问题,拒绝承付。2007年4月,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李某、王某等作出了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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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5月初,某银行A市工商银行(简称工行)支行分理处记账员李某,为帮助某厂厂长正某,搞经营资金,从某酒厂出纳员张某处要来一张银行承兑汇票,并偷盖了分理处的结算章。经李某联系找到某商店充当承兑申请人,某分厂为收款人(该商店与该分厂之间无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汇票金额为7万元(该金额数字李未采用压数机压印),到期日为2006年8月刃日。李将此汇票支给了王某。王于2006年5月24日持该汇票到A市农业银行支行(简称农行)要求贴现,农行未经严格审查,也未经某分厂的开户行同意,即向王某贴现。2006年8月24日该汇票到期后,农行要求工行承付,工行审查汇票后,发现问题,拒绝承付。2007年4月,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李某、王某等作出了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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