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甲公司是-家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000万元。董事会有7名成员。最大股东李某持有公司12%的股份。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甲公司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有()。

A董事人数减至4人

B监事陈某提议召开

C最大股东李某请求召开

D公司未弥补亏损达人民币1600万元

正确答案

来源:www.examk.com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条件。本题中,选项A由于董事人数不足法律规定的最低人数“5人”,因此应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最大股东李某持有股份超过了10%,因此可以单独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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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下列关于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募集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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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下列关于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募集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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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下列关于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募集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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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下列关于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募集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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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下列关于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募集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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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下列关于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募集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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