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某厂2014年3月发出材料委托某企业加工一批产品,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该批产品加工费1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700元。受托方另依法代收代缴消费税1579元,该厂在提货时正确的涉税会计处理为()。

A借:委托加工材料13279贷:银行存款13279

B借:委托加工材料11579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贷:银行存款13279

C借:委托加工材料10000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1579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贷:银行存款13279

D借:生产成本13279贷:银行存款13279

正确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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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对于委托加工的产品,如果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支付的增值税应计入进项税额,支付的消费税可以在生产领用时进行抵扣,所以应该记入应交消费税的借方,不计入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
相似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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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本资料:乐居地板厂,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销售各种实木漆饰地板(以下简称漆板),也接受委托加工实木漆饰地板。2014年2月期末:增值税留抵税额8000元;各种增值税抵扣凭证均合法有效并在规定的时间办理了认证手续。 2014年3月有关购销经济业务如下: ①3月2日发出漆板一批,成本价格为100000元,委托代销商代销; ②3月7日向林场购进其自产原木一批,取得林场开具的普通发票注明:价款250000元;款项通过银行转账付讫; ③3月8日发出原木一批,委托协作厂加工实木白坯地板,实际成本100000元; ④3月9日接受某装潢公司委托定制一批特种漆板,装潢公司发来加工用木材一批,成本为50000元,已全部交到生产车间进行加工;以银行存款收取装潢公司加工定金3000元; ⑤3月11日向木材公司购进木材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200000元,税额34000元,开具商业承兑汇票一份;取得运输部门开具的货运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运费8000元,增值税880元,款项用支票付清; ⑥3月12日协作厂实木白坯地板全部加工完毕,提货时,协作厂收取加工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4000元,税额2380元,另代扣消费税6000元,款项均已经支付。白坯实木地板收到后拟再生产漆板; ⑦3月13日因材料仓库发生火灾,部分库存材料发生损失,经盘点损失情况为:外购原木30000元,外购木材20000元; ⑧3月15日新办公楼在建工程领用漆板一批,成本价格为70000元(同类产品不含税销售价格为90000元); ⑨3月16日收到上月委托代销商的代销货物汇款60000元,但未取得代销清单; ⑩3月18日上月销售的一批漆板因质量有问题,经与购货方协调,购货方以8折购进,凭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开具红字专用发票通知单》,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20000元,税额-3400元:同时款项也退还给购货方;3月22日零售给居民个人漆板一批,价税合计13700元,款项收到并缴存银行;3月25日装潢公司定制的特种漆板加工完毕,全部发给装潢公司,按协议约定收取加工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7000元,税额1190元,并代收消费税(受托方无同类消费品售价)余款装潢公司尚未支付;3月28日厂非独立核算门市部报来零售漆板收入合计351000元(按出厂价计算为292500元),其中234000元开具普通发票,其余部分未开具发票,所有款项已存开户银行;3月31日代销商发来本月代销漆板清单,当月代销收入价税合计409500元,应付代销手续费15000元,扣除3月16日已汇款项,收到代销商汇款334500元。 经核实3月白坯实木板期初无余额,期末余额为12000元,发出部分系生产漆板领用,其他业务无涉税事项,漆板消费税税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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