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解析
《中国药品通用名命名原则》规定,药品名称应科学、明确、简短;词干已确定的译名应尽量采用,使同类药品能体现系统性。药品的命名应避免采用可能给患者以暗示的有关药理学、解剖学、生理学、病理学或治疗学的药品名称,并不得用代号命名。原料药命名:①中文名尽量与英文名相对应。可采取音译、意译或音、意合译,一般以音译为主。②无机化学药品,如化学名常用且较简单,应采用化学名;如化学名不常用,可采用通俗名。③有机化学药品,其化学名较短者,可采用化学名。化学名较冗长者,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下列方法命名。音译命名、意译(包括化学命名和化学基团简缩命名)或音意结合命名。按本命名原则制订的药品名称为中国药品通用名称(ChineseApprovedDrugNames,简称CADN)。CADN由国家药典委员会负责组织制定并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