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干本题共包含 2 个小题

甲、乙两公司是长期供销合作伙伴。2001年12月13日,甲、乙两公司经结算,乙公司尚欠甲公司货款20万元。于是乙公司出具了还款计划,并以2002年2月13日到期的2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质押给了甲公司。2002年1月10日,因急需流动资金,甲公司将该记载“质押”字样的银行承兑汇票质押给了丙银行,而获得丙银行的贷款15万元。甲公司借款到期后,丙银行于2002年3月20日以甲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质押标的物银行承兑汇票享有优先受偿权。

简答题1

本案中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的汇票质押合同是否有效?

正确答案

本案是票据质押纠纷案。根据《担保法》第75条第1款和《票据法》第35条第2款的规定,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设定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票据权利。另外,根据《担保法》第76条的规定“以汇票、本票、支票„„出质的,应当在合同中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给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由此似乎可以得出,《担保法》和《票据法》在设定票据质押方面的规定不尽一致,《担保法》强调的是合意和交付,而《票据法》强调的是背书记载和交付。但实际上,根据《担保法解释》第98条的规定,以汇票、本票、支票出质的,出质人和质权人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而以票据出质对抗善意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此可见,票据质押担保行为中,合意、背书记载和交付都很重要。根据以上的阐述,本案中乙公司和甲公司签订的汇票质押合同有效。

答案解析

简答题2

丙银行是否对该银行承兑汇票享有优先受偿权?法律依据何在?

正确答案

本案中,丙银行是否对甲公司出质的乙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享有优先受偿权,关键要看甲公司的转质行为是否有效。若转质行为有效,则丙银行对质物银行承兑汇票享有优先受偿权;若转质行为无效,则丙银行对质物银行承兑汇票不享有优先受偿权。而根据《担保法解释》第101条“以票据、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人再转让或质押的无效”的规定,甲公司将以公司出质的银行承兑汇票再行质押的行为属无效行为,因此,丙银行对该银行承兑汇票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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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乙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于2001年1月1日设立,注册资本总额为1440000元。甲公司以一幢厂房作价投资,拥有乙公司50%的股权。该厂房的账面原价为960000元,已提折旧240000元(不考虑有关税金),评估价为720000元。其他出资者的出资也如数到位。 甲公司对乙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甲、乙两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33%。2001年度,乙公司实现净利润840000元;年末,按10%和5%的比例分别提取了盈余公积和公益金,向投资者分配利润480000元,已通过银行转账支付。 要求:①编制甲公司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有关会计分录,并计算该公司2001年末资产负债表中“长期股权投资”项目的期末数。 ②编制乙公司接受该投资的会计分录,并计算乙公司2001年末的所有者权益项目金额。(“长期股权投资”和“利润分配”科目需要列出明细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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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甲企业于2001年1月1日收购了乙公司66%的股权,购买成本为800000元。2001年乙公司实现净利润100000元,向投资者分配利润60000元;2002年乙公司发生亏损50000元,未向投资者分配利润,甲企业采用权益法核算,2002年12月31日甲企业“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账户的余额应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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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甲公司于2001年1月2日组建为股份有限公司,并以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募集股本,共发行普通股股票400万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1.2元。证券公司代理发行费用共10万元,从发行收入中扣除。现发行完毕,所收股款存入银行。乙公司按发行价格购买甲公司普通股股票240万股(占甲公司全部股份的60%),共支付价款288万元,另付佣金及手续费8万元。甲公司2001年至2002年有关资料如下: (1)2001年实现税后利润20万元,提取盈余公积3万元,分派普通股现金股利16万元,并于当年全部支付。 (2)2002年接受外商捐赠设备一台,价值10万元。 (3)2002年发生亏损15万元,本年度未分配现金投利。 要求: (1)计算甲公司2001年末和2002年末的所有者权益总额。 (2)计算乙公司2001年和1992年的投资收益或损失;2001年末和2002年末“长期股权投资”科目的账面余额。(不考虑股权投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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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甲公司于2001年1月5日购进乙公司1000000股普通股股票(占乙公司全部普通股股票的40%),每股面值1元,每股买价6.5元,价款共计6500000元,佣金、手续费及税金共40000元,价款及交易费用已用银行存款支付。乙公司已于2001年1月2日宣告分派普通股股利,每股发放现金股利0.5元,于2001年3月31日支付,甲公司3月31日收到应收股利。2001年~2002年乙公司有关资料如下: (1)乙公司2001年年初未分配利润为150000元。 (2)2001年实现利润总额2560000元,发生所得税560000元,提取盈余公积300000元,分派普通股现金股利1375000元(投资者均在当期收到分得的股利)。 (3)2002年发生亏损800000元,本年度未分配股利。 要求: ①按权益法编制甲公司2001年~2002年有关股票投资的会计分录。 ②计算甲公司2002年12月31日“长期股权投资”科目的账面余额。 ③计算乙公司2001年和2002年年末未分配利润的数额。(不考虑股权投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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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0年,甲公司欲公开发行股票,在发行过程中,当甲公司得知股票发行申请已获批准,即在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之前,将准备履行股票总额的10%自行卖给当地投资人,其余部分委托某证券经纪公司代销,确定供销期限为100天。请问甲公司的做法有哪些违法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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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伟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伟达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其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2001年与另外三个单位合资兴办甲企业,该企业注册资本总额为2000000元,伟达公司持有30%的股份,其他三个单位持有的股份分别为25%、25%和20%。伟达公司对甲企业长期股权投资有关经济业务如下: (1)2001年1月1日,伟达公司用原材料向甲企业投资,该批原材料的账面成本为500000元,公允价值和计税价格均为600000元。 (2)2001年12月31日,甲企业全年实现净利润600000元。 (3)2002年3月15日,甲企业分配现金股利总额为300000元,分配的股利已于当日以银行存款支付给各投资单位。 (4)2002年12月31日,甲企业全年发生亏损200000元。 (5)2003年1月6日,伟达公司将持有甲企业的全部股权投资转让,转让所得价款800000元,该款项已收存银行。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编制伟达公司有关的会计分录。(股权投资差额按5年摊销,要求写出有关会计科目的明细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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