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题

张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公安机关在审查中发现张某精神异常,即委托法定鉴定部门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论为:张某患有精神病,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立即释放张某。张某的监护人以精神病人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对张某刑事拘留错误为由,要求某县公安局给予国家赔偿。张某是否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正确答案

无权利。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因患精神病而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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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某因盗窃他人雅马哈摩托车一辆(价值5000元)被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审查期间,县公安局与李某的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联系,发现李某作案时未满16周岁,予以释放。李某是否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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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经工商局核准,甲公司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木材切片加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由乙公司供应加工木材1万吨。不久,省林业局致函甲公司,告知按照本省地方性法规的规定,新建木材加工企业必须经省林业局办理木材加工许可证后,方能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企业登记,违者将受到处罚。1个月后,省林业局以甲公司无证加工木材为由没收其加工的全部木片,并处以30万元罚款。期间,省林业公安局曾传唤甲公司人员李某到公安局询问该公司木材加工情况。甲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省林业局的处罚决定。 因甲公司停产,无法履行与乙公司签订的合同,乙公司要求支付货款并赔偿损失,甲公司表示无力支付和赔偿,乙公司向当地公安局报案。2010年10月8日,公安局以涉嫌诈骗为由将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刑事拘留,1个月后,张某被批捕。2011年4月1日,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作出不起诉决定,张某被释放。张某遂向乙公司所在地公安局提出国家赔偿请求,公安局以未经确认程序为由拒绝张某请求。张某又向检察院提出赔偿请求,检察院以本案应当适用修正前的《国家赔偿法》,此种情形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为由拒绝张某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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