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词解析

承兑交单D/A

正确答案

出口人的交单以进口人在汇票上承兑为条件,进口人在汇票到期时,方履行付款义务。

答案解析

相似试题
  • 付款交单D/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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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出口商采用D/A30天比采用D/P30天承担的风险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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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跟单托收方式下,根据交单条件的不同,可分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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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兑是()对远期汇票表示承担到期付款责任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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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L/C规定有效期至7月30日截止,出口方于7月25日装运并取得提单。由于L/C未规定运输单据的交单期,根据“银行拒收迟于装运期后21天提交的单据”,因此卖方于8月2日向银行交单议付应是合理的,银行不得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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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龙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大公司)委托香港汇丰银行上海分行(以下简称汇丰分行)向美国科隆公司收取货款280666.00美元,托收方式根据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为付款交单。龙大公司向汇丰分行提供全套单据,但因汇丰分行错写了收件人地址,将本应邮寄美国加利福尼亚州联合国民银行(以下简称加州银行)的托收单据寄给了美国佛罗里达州联合国民银行(以下简称佛州银行)。佛州银行收到托收单据后,未收妥货款即将单据交给科隆公司。科隆公司提取货物,但拒绝付款,于是龙大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汇丰分行赔偿其托收款280666.00美元和相关损失人民币140966.00元。初审法院以汇丰分行不负有对龙大公司先行赔偿的义务为由,对龙大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后龙大公司对判决不服,继续提出上诉。二审中,当事双方在法院的调解下达成如下协议:汇丰分行赔偿龙大公司托收款200000.00美元,龙大公司将对科隆公司的债权转让给汇丰分行,如果分行追索所得款项超过200000.00美元,其超出部分应返还龙大公司(前提是超出部分不能超过280666.00-200000.00=80666.00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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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龙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大公司)委托香港汇丰银行上海分行(以下简称汇丰分行)向美国科隆公司收取货款280666.00美元,托收方式根据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为付款交单。龙大公司向汇丰分行提供全套单据,但因汇丰分行错写了收件人地址,将本应邮寄美国加利福尼亚州联合国民银行(以下简称加州银行)的托收单据寄给了美国佛罗里达州联合国民银行(以下简称佛州银行)。佛州银行收到托收单据后,未收妥货款即将单据交给科隆公司。科隆公司提取货物,但拒绝付款,于是龙大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汇丰分行赔偿其托收款280666.00美元和相关损失人民币140966.00元。初审法院以汇丰分行不负有对龙大公司先行赔偿的义务为由,对龙大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后龙大公司对判决不服,继续提出上诉。二审中,当事双方在法院的调解下达成如下协议:汇丰分行赔偿龙大公司托收款200000.00美元,龙大公司将对科隆公司的债权转让给汇丰分行,如果分行追索所得款项超过200000.00美元,其超出部分应返还龙大公司(前提是超出部分不能超过280666.00-200000.00=80666.00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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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东GY公司于2006年4月11日出口欧盟X国果仁36吨,金额32100美元,付款方式为D/P AT SIGHT。GY公司于4月17日填写了托收委托书并交单至我国SZ银行。SZ银行于4月19日通过DHL(敦豪快递)邮寄到X国SNA银行托收。5月18日,GY公司业务员小李突然收到外商邮件,说货物已经到达了港口,询问单据是否邮寄,代收行用的哪一家。小李急忙联系托收行,托收行提供了DHL号码,并传真了邮寄单留底联。小李立即发送传真给外商,并要求外商立即联系SNA银行。第二天客户回复说银行里没有此套单据。GY公司领导十分着急,小李质疑托收行没有尽到责任。压力之下,托收行于5月20日和5月25日两次发送加急电报。SNA银行于5月29日回电报声称“我行查无此单”。但SNA银行所在地的DHL提供了已经签收的底联,其上可以清楚看到签收日期和SNA银行印章。GY公司传真给了客户并请转交代收行。然而,SNA银行不再回复。外商却于6月2日告诉小李,X国市场行情下跌,必须立即补办提单等单据,尽快提货,否则还会增加各种占港费等,后果将很严重。GY公司于4日电汇400元人民币给《国门时报》挂失FORMA证书,同时派人到商检局开始补办植物检疫证等多种证书。困难的是补提单,船公司要求GY公司存人民币52万元到指定账户(大约是出口发票额的2倍),存期12个月,然后才能签发新的提单。6月9日代收行突然发送电报称“丢失单据已经找到,将正常托收”。此刻,无论GY公司还是托收行都长出了一口气,这的确是皆大欢喜的结果,不幸中的万幸。然而这个灰色幽默让GY公司乱成一团,花费和损失已经超过本次出口预期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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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东GY公司于2006年4月11日出口欧盟X国果仁36吨,金额32100美元,付款方式为D/P AT SIGHT。GY公司于4月17日填写了托收委托书并交单至我国SZ银行。SZ银行于4月19日通过DHL(敦豪快递)邮寄到X国SNA银行托收。5月18日,GY公司业务员小李突然收到外商邮件,说货物已经到达了港口,询问单据是否邮寄,代收行用的哪一家。小李急忙联系托收行,托收行提供了DHL号码,并传真了邮寄单留底联。小李立即发送传真给外商,并要求外商立即联系SNA银行。第二天客户回复说银行里没有此套单据。GY公司领导十分着急,小李质疑托收行没有尽到责任。压力之下,托收行于5月20日和5月25日两次发送加急电报。SNA银行于5月29日回电报声称“我行查无此单”。但SNA银行所在地的DHL提供了已经签收的底联,其上可以清楚看到签收日期和SNA银行印章。GY公司传真给了客户并请转交代收行。然而,SNA银行不再回复。外商却于6月2日告诉小李,X国市场行情下跌,必须立即补办提单等单据,尽快提货,否则还会增加各种占港费等,后果将很严重。GY公司于4日电汇400元人民币给《国门时报》挂失FORMA证书,同时派人到商检局开始补办植物检疫证等多种证书。困难的是补提单,船公司要求GY公司存人民币52万元到指定账户(大约是出口发票额的2倍),存期12个月,然后才能签发新的提单。6月9日代收行突然发送电报称“丢失单据已经找到,将正常托收”。此刻,无论GY公司还是托收行都长出了一口气,这的确是皆大欢喜的结果,不幸中的万幸。然而这个灰色幽默让GY公司乱成一团,花费和损失已经超过本次出口预期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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