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矿山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5年1月、2月发生下列业务:
(1)1月1日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采的原煤500万吨,不含税销售额1250万元,合同约定货款分两个月收回,本月收取80%。其余货款于2月12日前支付。由于购货方资金紧张,1月实际支付货款800万元。
(2)1月5日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采的原煤500万吨,双方约定该批原煤于2015年2月15日发出,当月收到不含税的预收货款1150万元。
(3)1月10日移送部分自行开采的原煤用于生产洗煤100万吨,当月全部对外销售,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500万元。
(4)1月份开采煤矿的同时开采天然气100万立方米,1月20日全部对外销售,开具普通发票上注明含税金额220万元。
(5)1月份该矿山外购20台开采原煤的大型设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2000万元,增值税税款340万元。
(6)2月12日收到1月份分期收款的剩余的货款。
(7)2月15日将1月5日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的原煤发出,委托运输公司运输,支付运输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含税运费50万元,取得运输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相关资料:煤炭适用的资源税税率为4%,天然气资源税税率为6%,省财税部门确定的原煤与洗煤的折算率为60%。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通过税务机关认证并在取得当月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