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承包人根据《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版)与发包人签订某引调水工程引水渠标段施工合同,合同约定:
1)合同工期465天,2015年10月1日开工;
2)签约合同价为5800万元;
3)履约保证金兼具工程质量保证金功能,施工进度付款中不再预留质量保证金;
4)工程预付款为签约合同价的10%,开工前分两次支付,工程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按R=A(C-F1S)/(F2-F1)S计算,其中F1=20%;F2=90%。
合同签订后发生如下事件:
事件一:项目部要求编制了该工程的施工进度计划如图所示,经监理人批准后,工程如期开工;
事件二:承包人完成施工控制网测量后,按监理人指示开展了抽样复测:
1)发现因发包人提供的某基准线不准确,造成与此相关的数据均超过允许误差标准,为此监理人指示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基准点.基准线进行复测,并重新进行了施工控制网的测量,产生费用共计3万元,增加工作时间5天;
2)由于测量人员操作不当造成施工控制网数据异常,承包人进行了测量修整,修正费用0.5万元,增加工作时间2天。
针对上述两种情况,承包人提出了延长工期和补偿费用的索赔要求;
事件三:“土石开挖及垫层Ⅲ”施工中遇到地质勘探末查明的软弱底层,承包人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会同参建各方进行现场调查后,把该事件界定为不利物质条件要求承包人采取合理措施继续施工,承包人按要求完成地基处理,导致“土石方开挖及垫层Ⅲ”工作时间延长了20天,增加费用8.5万元,承包人据此提出了延长工期20天和增加费用8.5万元的要求。
事件四:截止2016年10月,承包人累计完成合同金额4820万元,2016年11月份监理人审核批准的合同金额44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