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工业厂房工程建设项目于1998年3月12日开工,1998年10月27日竣工并验收合格。但在2001年2月,该厂房供热系统出现部分管道漏水。经业主检查发现,原施工单位所用管材与其向监理工程师所报验的不相符。若全部更换供热管道将损失人民30万元,并将造成该厂部分车间停产损失人民币20万元。 业主就此事件提出以下要求:
1.要求施工单位对厂房供热管道进行全部返工更换,并赔偿该厂停产损失的60%(计人民币12万元);
2.要求监理公司对全部返工工程免费进行监理,并对停产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该厂停产损失的40%(计人民币8万元)。
施工单位的答复是:该厂房供热系统已超过国家规定的保修期,因此不予保修,也不同意返工,更不同意赔偿停产损失。
监理单位的答复是:监理工程师已对施工单位报验的管材进行过检查,符合质量标准,已履行了监理职责。施工单位擅自更换管材,应由施工单位负责,监理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