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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2月30日,某中外合资石化公司向某保险公司投保平安福寿险。徐女士是该公司的职工,受益人为徐女士的丈夫。1998年5月1日晚上,徐女士与丈夫发生争吵,最后被丈夫扼死。徐女士新婚不久,无子女,父母均健在。第二天,犯罪嫌疑人自首。

简答题1

徐女士的继承人能否领取保险金及如何分配?

正确答案

根据《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只要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保险人就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因此在本案中,徐女士的丈夫作为受益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徐女士的丈夫丧失受益权。同时,保险公司应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也就是被保险人的父母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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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某企业于1999年5月28日为全体职工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公司当即签发了保险单并收取了保险费,但在保险单上列明,保险期限自同年6月1日起到第二年5月31日止。投保后两天即5月30日,该企业一职工工余时间去海上钓鱼,不慎坠崖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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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996年11月9日,李某为其儿子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少儿保险。根据保险条款约定,被保险人自保单生效时起至22周岁前因意外事故死亡,保险公司给付死亡保险金。1997年12月,李某向保险公司报案称:1997年11月4日清早,在给儿子喂服糖浆时,发现他神情异常,脸色和嘴唇发紫,遂送往医院抢救。当日上午9时许,因抢救无效死亡,次日火化。李某以哺水呛噎致死为由,要求保险公司赔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保险公司经调查核实,医生出具的死亡通知单注明李某的儿子在入院时就已死亡。门诊记录卡是医生应李某的要求在11月28日开具的。经鉴定,保险公司认为“哺水呛噎致死依据不足”,作出了退还保险费、解除保险合同的决定。请根据案情,回答如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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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996年11月9日,李某为其儿子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少儿保险。根据保险条款约定,被保险人自保单生效时起至22周岁前因意外事故死亡,保险公司给付死亡保险金。1997年12月,李某向保险公司报案称:1997年11月4日清早,在给儿子喂服糖浆时,发现他神情异常,脸色和嘴唇发紫,遂送往医院抢救。当日上午9时许,因抢救无效死亡,次日火化。李某以哺水呛噎致死为由,要求保险公司赔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保险公司经调查核实,医生出具的死亡通知单注明李某的儿子在入院时就已死亡。门诊记录卡是医生应李某的要求在11月28日开具的。经鉴定,保险公司认为“哺水呛噎致死依据不足”,作出了退还保险费、解除保险合同的决定。请根据案情,回答如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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