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6月,某市某服装厂(国有企业)被法院宣告破产。清算组对该厂的财产进行了清理,查清了服装厂的资产以及负债情况:
1.服装厂的总资产为2000万元(变现价值)。
(1)服装厂的资产中有8处房产,领有1至8号产权证。其中1、2、3号房产已于2000年3月1日被服装厂在向工商银行借款150万元时用于抵押,该三处房产变现价值为200万元。
(2)服装厂的资产中有3辆汽车的资产中有5万元为共青团、工会经费所购置的财产。
(3)服装厂的资产中有20万元为未到期债权。
(4)服装厂的资产中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100万元,按照有关法规规定的标准,其中90万元用于安置企业职工。
2.服装厂的负债总额为2600万元,其中税款320万元,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350万元,为维持生产经营向职工筹借的款项100万元,对其他债权人负债1830万元。服装厂的其他债权人有8个:除工商银行外,还有债权人甲为交通银行,拥有350万元债权;债权人乙、丙、丁为企业,各拥有200万元债权;债权人戊、已为商业企业,各拥有300万元债权;债权人庚为个体户,拥有130万元债权。
3.服装厂在破产还债程序中支付的破产费用为150万元。
另外,法院查清在法院受理此案的5天内,有15户债权人通过从服装厂拿走商品抵债,或者抓紧时间从银行办理托收货款手续等方式,使自己的债权得以清偿,总金额为20万元。
法院还了解到:服装厂曾在法院对该厂破产立案前3个月时,给该该厂8位领导每人无偿分发皮衣一件,并以皮衣进价的五成出售给该厂每个职工一件,因此造成资产流失1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