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某食品加工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10月发生下列业务: (1)购入食品加工添加剂一批,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价款10000元,税款1700元。 (2)从农民手中收购大豆一批,税务机关规定的收购凭证上注明收购款15000元;支付运输费,取得货物运输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500元。 (3)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买生产模具一批,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0000元。 (4)销售以大豆为原料生产的食用植物油,取得含税收入45200元;销售淀粉取得含税收入23400元。 (5)购买建材一批用于修缮仓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20000元,税款3400元。 已知:有关发票均经过认证。 该企业当期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为()。
A15000×13%+500×11%+100000×3%=5005(元)
B15000×13%+500×11%+100000×3%+3400×60%=7045(元)
C15000×11%+500×11%+100000×3%+3400×60%=6745(元)
D15000×11%+500×11%十100000×3%=4705(元)
答案解析
(1)增值税法定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货物运输服务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收通用缴款书;(2)农产品按照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3)购买建材用于修缮仓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可以分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的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4)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15000×11%+500×11%+100000×3%+3400×60%=674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