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8月,某村民委员会在原告周某某房前约40m 处安装一25W广播喇叭,并于每日晨7时至7时30分、中午11时30分至11时45分、晚5时30分至6时30分,转播新闻广播节目。原告以广播喇叭声严重干扰生活、学习为由,找到被告,要求予以解决,未果。2002年7月,原告委托区环境保护监测站进行噪声监测,监测结果为:“测点1”昼间73.5dB,“测点2”昼间73.6dB,超出国家规定标准。以此为据,原告起诉至法院,并向法院提供了区环境保护监测站的监测结果等证据,要求被告停止侵害。
法院认为,农村广播是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舆论工具。农村广播产生的音量是否为环境噪声相关法律所规范,尚无明确的规定。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拆除广播喇叭的请求,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