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甲公司2015年为中国乙公司提供内部控制咨询服务,为此在乙公司所在市区租赁一办公场所,具体业务情况如下:
(1)1月5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服务合同,确定内部控制咨询服务具体内容,合同约定服务期限为8个月,服务收费为人民币600万元(含增值税),所涉及的税费由税法确定的纳税人一方缴纳。
(2)1月12日,甲公司从国外派业务人员抵达乙公司并开始工作,服务全部发生在中国境内。
(3)9月1日,乙公司对甲公司的工作成果进行验收,通过后确认项目完工。
(4)9月3日,甲公司所派业务人员全部离开中国。
(5)9月4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全额付款。
(其他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对甲公司采用“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方法计征企业所得税,并核定利润率为15%;甲公司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甲公司为此项目进行的采购均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