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第一,教育平等。教育权是一种基本的人权。1948年颁布的《世界人权宣言》第26条中,明确提出:“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力,教育应当免费,至少在初级和义务阶段如此。初级教育应属于义务性质。”教育平等并非仅指入学机会的均等,使来自不同种族、家庭、不同能力水平的儿童均能享有平等的入学机会,而是更进一步重视教育过程的机会均等,努力使儿童接受一种最适合其发展的教育,这就意味着在教材、教法、课程以及评价方式等各个角度的权衡,因此,个别化教育计划有助于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教育平等。
第二,因材施教。因材施教的本质在于,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要了解每个学生的个性、需要、优势、弱势和已有的知识基础等,从学生的实际出发,采取不同的措施,有的放矢地进行教育。特殊教育对象由于障碍类别、障碍程度、发展过程以及所处环境等的诸多因素的不同,其身心发展水平表现出其较大特殊性和差异性。因此,教育、教学中要照顾学生的个别差异,针对不同学生的不同特点,采取特殊措施,以适应每个学生的需要。IEP根据不同特殊儿童的需要设计不同的教育方案,也根据该儿童的内在不同能力设计最适当的教学计划,以保证其得到最适当的发展,与此同时,IEP以具体的教学方案,针对儿童的个别需要,实现了个别化教学的目标。
第三,教育绩效责任。教育绩校责任是提升教育效能和实现教育目标的重要的手段之一。如何评价其“教育产出”,是一直以来令人困惑的问题。但无论如何,对于教育的管理者、投资人以及儿童的家长而言,他们都希望在教育经费的投入之后能够看到相应的教育成效,希望通过对教育方案的评定来评价并提升教育绩效。IEP保证了个别化教育计划的有效执行,能够为教师以及学校的工作成效提供评估的依据。IEP中包括的长期目标和短期目标可以视为教师教育教学活动的目标,能够促进有效率,有组织的教学,使教学活动不致散漫无章,为教育绩效的评估提供了便利。
第四,家长参与。为使特殊儿童获得适当的教育,家长的参与极为重要。一方面,家长可以提供关于儿童发展的重要的信息,表达自己的意愿,另一方面,家长可以在参与的过程中更多地了解特殊儿童的能力与兴趣,另外,家长可以直接或间接地介入特殊儿童的教育过程,与学校教育相辅相成,提升教育的效果。IEP方案非常重视家长的参与,包括儿童的评定、教学目标的制定、评价等等。通过个别化教育计划,家长、教师以及其他为学生提供服务的人员共同参与计划的制定与执行,彼此有了更多的沟通。
第五,融合教育。在IEP的制定与实施中,强调特殊儿童应尽可能具有与全体正常儿童共同学习的机会,且在最小受限制的环境下接受适当的教育。
第六,多学科参与。要为特殊儿童提供适当的教育,必须是多学科人员的通力合作,主要包括教育、医学、心理、社会等等,这种多学科合作的思想充分体现在IEP教育方案中。
总之,IEP是当前特殊教育重要观念的综合表现,以目标为导向,以实现教育计划均等为前提,以一体化为重点,以家长及专家参与为要件,以满足个别差异需要为目的,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教育措施。意义有以上几点,但在阐述时要结合教学实际举例说明三或四点,不必面面俱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