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事件1不合理。施工招标应该在初步设计已经批准后方可进行。(2)事件2不合理。工期超期属于重大偏差,评标委员会不应向施工单位发出要求澄清的通知,也不能认可工期修改,该投标文件应按无效标处理。
2.(1)围堰土工试验费列入施工临时工程不妥,因为该项费用包含在施工围堰填筑单价中。(2)施工生产用电费用列入施工临时工程不妥,因为该项费用包含在相应工程单价中。(3)计日工费用列入施工临时工程不妥,因为该项费用不计入投标报价总价。
3.(1)A代表定值权重或不调部分权重;B代表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或可调部分的权重;F
t代表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或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F
0代表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或基准日期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P代表需调整的价格差额;P
0指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2)预付款扣回不计入;工程质量保证金扣留不计入;变更(未按现行价格计价)计入。(3)3月份需调整的价格差额△P=306×(90%+10%×103/100-1)=0.92(万元)。
4.(1)分包人完成分包工作后,向监理单位提出了支付申请,监理单位受理了申请不妥。监理人无权越过总承包人与分包人建立合同管理关系。(2)承包人未接收整改通知,并建议监理单位直接向分包人要求不妥。承包人对其分包项目的实施以及分包人的行为向发包人负全部责任。承包人应对分包项目的工程进度、质量、安全、计量和验收等实施监督和管理。
【解析】本案例第1问主要考查招标条件和评标。水利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应具备以下条件:①初步设计已经批准;②建设资金来源已落实,年度投资计划已经安排;③监理单位已确定;④具有能满足招标要求的设计文件,已与设计单位签订适应施工进度要求的图纸交付合同或协议;⑤有关建设项目永久征地、临时征地和移民搬迁的实施、安置工作已经落实或已有明确安排。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时,投标人澄清和补正投标文件应遵守下述规定:①投标人不得主动提出澄清、说明或补正。②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③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④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仍有疑问时,可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的,投标人应予配合。本案例第2问主要考查施工临时工程工程量计量项目。其包括:现场施工测量;现场试验;施工交通设施;施工及生活供电设施;施工及生活供水设施;施工供风设施;施工照明设施;施工通信和邮政设施;砂石料生产系统;混凝土生产系统;附属加工厂;仓库和存料场;弃渣场;临时生产管理和生活设施;其他临时设施。未列入《工程量清单》的其他临时设施,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这些设施的建设、移置、维护管理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包含在相应永久工程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本案例第3问主要考查价格调整。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的价格调整公式:
式中△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P--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B
1,B
2,B
3,…,B
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F
t1,F
t2,F
t3,…,F
tn--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F
01,F
02,F
03,…,F
0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本案例第4问主要考查分包管理。根据《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规定》(水建管[2005]304号),承包人是指已由发包人授标,并与发包人正式签署协议书的企业或组织以及取得该企业或组织资格的合法继承人。承包单位在履行分包管理职责时应注意以下几点:①施工分包,是指施工企业将其所承包的水利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其他施工企业,或者将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企业或组织完成的活动,但仍需履行并承担与发包人所签合同确定的责任和义务。②水利工程施工分包按分包性质分为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③工程分包应在施工承包合同中约定,或经发包人书面认可。劳务作业分包由承包人与分包人通过劳务合同约定。④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当依法签订分包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分包合同必须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满足承包合同中技术、经济条款。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送发包人备案。⑤除发包人依法指定分包外,承包人对其分包项目的实施以及分包人的行为向发包人负全部责任。承包人应对分包项目的工程进度、质量、安全、计量和验收等实施监督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