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干本题共包含 2 个小题

1990年,阮中怀夫妇与邻村的胡进夫妇达成了收养协议,将儿阮星(6岁)送给胡进 夫妇收养。阮星被收养后,改名胡星,受到养父母一家宠爱,并与生父母时有往来。1996 年,胡星因逃学,胡进气愤不过,打了他一个耳光,胡星赌气回到阮家。后胡进夫妇多次 到阮家找胡星,要领他回家,而胡星坚决不回,并提出要断绝与养父母的关系。两个月 后,阮中怀夫妇提出解除收养关系。胡进夫妇经过考虑,同意解除收养关系,但要求阮中 怀夫妇补偿他们在6年间支付的抚养费12000元。阮中怀夫妇却认为收养关系的解除,系 胡进夫妇的虐待行为所致,因而不能付给抚养费。双方争执不下,诉至法院。

简答题1

本案中收养关系能否解除?

正确答案

能够解除。《收养法》第26条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之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10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本案中,阮中怀夫妇与胡进夫妇就解除收养关系已达成协议,且胡星自己也提出要解除收养关系,因此符合上述规定,收养关系可以解除。

答案解析

简答题2

阮中怀夫妇拒绝支付抚养费用是否有法律依据?

正确答案

没有法律依据。《收养法》第30条第2款规定,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
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所谓虐待,是指经常实行打骂、饥饿、禁闭、有病不给治、凌辱人格等行为。本案中,胡进夫妇对胡星非常宠爱,没有实施上述行为。而胡进在管教孩子时,打了胡星一耳光,这根本不构成虐待行为。因此,阮中怀夫妇拒绝支付抚养费用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法院应判决阮中怀夫妇向胡进夫妇补偿他们6年间支付的抚养费用和教育费用。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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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某夫妇婚后多年未育,1990年收养了刘某夫妇6岁的儿子为养子,取名李强,并办理了收养登记。由于李某夫 妇的溺爱,李强从小性情暴躁,经常与小朋友打架,成年后性情未改,对养父母态度十分恶劣,非打即骂,李某夫妇一直生活在恐惧之中。在亲友多次调解无效的情况下,李某夫妇提出解除收养关系,李强同意解除收养关系,但不愿作任何补偿。李某夫妇无奈,遂诉至法院。刘某夫妇此时年老多病,闻听此事后找到李强,要求在其解除收养关系后赡养自己。 依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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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崔晓生、刘莲夫妇为个体工商户,经常外出做买卖。1990年3月,崔晓生夫妇到广 州进货,一去不回。无奈之下,崔的父母于1994年8月向人民法院请求宣告崔晓生、刘 莲死亡。人民法院于1994年10月依法作了判决。崔晓生夫妇的儿子崔京(?岁)随其祖父 母生活。1994年,崔京的祖父母因年老无力照顾崔京,决定送养崔京。1996年底,崔京 的祖父母与收养人王玉山夫妇签订了收养协议,并办理了公证手续。1997年初,崔晓生夫 妇突然出现,随后崔晓生以送养人不合格、崔京不符合被收养人的条件为由,请求法院确 认王玉山夫妇与崔京之间的收养关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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