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关无形资产业务如下:
(1)2016年1月1日购入一项管理用无形资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1800万元,增值税税额108万元(适用的增值税税率6%)。该无形资产有效使用年限为8年,甲公司估计使用年限为6年,采用直线法摊销,无残值。
(2)2017年12月31日,由于与该无形资产相关的经济因素发生不利变化,致使其发生减值,甲公司估计可收回金额为750万元。计提减值准备后原预计使用年限、残值和摊销方法不变。
(3)2019年12月31日,由于与该无形资产相关的经济因素发生继续不利变化,致使其继续发生减值,甲公司估计可收回金额为300万元。计提减值准备后原预计使用年限、残值和摊销方法不变。
(4)假定不考虑其他税费,该公司按年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