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干本题共包含 2 个小题

金和军与鑫隆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规定:金和军的工资每月计发一次。合同履行期间,该公司工会与公司经集体协商签订了一份集体合同,该集体合同中规定:职工每年年终可获得一次第13个月的工资。
该公司的集体合同获得企业职代会的通过并经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开始生效,但年终过后,金和军没有得到公司支付的第13个月的工资。于是,金和军向公司提出补发第13个月工资的要求。但公司表示,金和军和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劳动报酬的支付次数,集体合同是企业与工会签订的有关企业综合情况的协议,不应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对金和军提出的要求不予同意,双方由此产生争议。
而随着外部情况和公司内部经营的变化,市场萎缩,利润下降,公司觉得按现在经营情况持续下去,无法继续发放第13个月的工资了,于是公司考虑要对集体合同进行变更。

简答题1

你认为该公司是否应该支付年终第13个月的工资给金和军,为什么?

正确答案

该公司应该支付金和军年终第13个月的工资,因为集体合同的效力一般高于劳动合同的效力,无论个别劳动者是否参与谈判,依法定程序产生的由劳动者代表签订的集体合同,劳动者均有义务遵守。
劳动合同法规定: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劳动法规定: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答案解析

简答题2

该公司是否可以进行集体合同变更?为什么?

正确答案

该公司经公司与工会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可以变更集体合同,但必须符合以下法定条件之一:
(1)用人单位因被兼并、解散、破产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
(2)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的;
(3)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解除条件出现;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答案解析

相似试题
  • 订立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双方约定了2个月的试用期,则劳动合同的期限为()

    单选题查看答案

  • 王某与B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王某的工资每月计发一次。合同履行期间,B公司工会与公司经协商签订了一份集体合同,该集体合同中约定:B公司所有员工每年年终可一次性获得第13个月的工资。根据这份集体合同的规定,王某属于可以享受第13个月工资的员工范围。B公司的集体合同获得公司职工代表大会的通过并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后生效。但年终时,王某没有得到B公司支付的第13个月工资。于是,王某即向B公司提出补发第13个月工资的要求。但B公司表示,王某和B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劳动报酬的支付次数,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对王某提出的要求不予同意,双方由此产生争议。 王某认为,双方虽然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劳动报酬的支付次数,但工会与B公司协商签订的集体合同中又规定了员工每年增发第13个月的工资,两份合同均为有效合同。因此,B公司应当依照集体合同的规定补发第13个月的年终工资。而B公司认为,公司与劳动者本人的劳动合同,是经过双方协商签订的有效合同,双方应当严格遵照履行。集体合同是B公司与工会签订的有关B公司综合情况的协议,不应影响个别劳动合同的履行,王某提出的要求超出了集体劳动合同约定的范围,B公司可以不予同意。试分析之。

    简答题查看答案

  • 2006年3月10日振兴公司与公司工会推选出的协商代表经过集体协商,签订了一份集体合同草案,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后,该草案经4/5的职工代表通过。其中,关于工资和劳动时间条款规定:公司所有员工每月工资不得低于1300元,每天工作8小时。同年3月17日振兴公司将集体合同文本及说明材料报送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登记、审查、备案,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15日内未提出异议。所以,2006年4月2日,振兴公司和工会以适当的方式向各自代表的成员公布了集体合同。 2006年5月,刘某应聘于振兴公司,公司于当年5月18日与刘某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合同规定其每月工资1000元,每天只需工作6小时。1个多月后,刘某在与同事聊天时偶然得知公司与工会签订了集体合同,约定员工每月工资不得低于1300元。刘某认为自己的工资标准低于集体合同的约定,于是与公司交涉,要求提高工资,但公司始终不同意;刘某不服,于2006年7月中旬,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振兴公司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月工资标准1300元履行劳动合同,并补足2006年5月至2006年7月低于集体合同约定的月工资标准部分的劳动报酬。 如果您是当地劳动争议仲裁人员,您如何进行裁决?

    简答题查看答案

  • 2006年3月10日振兴公司与公司工会推选出的协商代表经过集体协商,签订了一份集体合同草案,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后,该草案经五分之四的职工代表通过。其中,关于工资和劳动时间条款规定:公司所有员工每月工资不得低于1300元,每天工作用8小时。同年3月17日振兴公司将集体合同将集体合同文本及说明材料报送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登记、审查、备案,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15日内未提出异议。所以,2006年4月2日,振兴公司和工会以适当的方式向各自代表的成员公布了集体合同。 2006年5月,刘某应聘于振兴公司,公司于当年5月18日与刘某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合同规定其每月工资1000元,每天只需工作6小时。1个多月后,刘某在与同事聊天时偶然得知公司与工会签订了集体合同,约定员工每月工资不得低于1300元。刘某认为自己的工资标准低于集体合同的约定,于是与公司交涉,要示提高工资,但公司始终不同意,刘某不服,于2006年7月中旬,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示振兴公司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月工资标准1300元履行劳动合同,并补足2006年5月至2006年7月低于集体合同约定的月工资标准部分的劳动报酬。 如果您是当地劳动争议仲裁人员,您如何进行裁决?

    简答题查看答案

  • 谭谈1998年6月与大华科技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间,大华公司为了研制新项目派谭谈外出培训半年,当时双方书面约定,谭谈培训期间合同中止履行,待谭谈培训结束后继续履行,合同期按谭谈培训时间顺延。2001年12月31日,按顺延时间劳动合同期满。公司提出要与谭谈续签合同,谭谈不同意。公司提出若不续签合同,谭谈就必须退还公司为其支付的培训费20000元,否则不办理终止合同手续。为此谭谈向当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该公司为其办理终止劳动合同的手续。仲裁委员会受理后,经调查谭某与该公司所签劳动合同按协议已到期,谭谈不愿意续订劳动合同,要求终止劳动关系理由正当,应支持。经调解,企业放弃了索要培训费的要求,为谭谈办理了终止劳动合同的手续。 问题: 在此案例中,大华公司的要求是否正确?为什么?企业的权益应如何保护呢?

    简答题查看答案

  • 刘某2006年7月10日与A公司发生了劳动纠纷。2006年3月,A公司与公司工会推选出的协商代表经过集体协商,签订了一份集体合同草案。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后,该草案经4/5的职工代表通过。其中,关于工资和劳动时间条款规定:公司所有员工每月工资不得低于1300元,每天工作8小时。同年3月17日,A公司将集体合同文本及说明材料报送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登记、审查、备案,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15日内未提出异议。所以,2006年4月2日,该集体合同自行生效。同时,A公司和公司工会以适当的方式向各自代表的成员公布。2006年4月,刘某应聘于A公司,因符合公司条件,故被录用。公司于当年5月18日与刘某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合同规定其每月工资1000元,每天只需工作6小时。1个多月后,刘某在与同事聊天时偶然得知公司与工会签订了集体合同,约定员工每月工资不得低于1300元。刘某认为自己的工资标准低于集体合同的约定,于是与公司交涉,要求提高工资,但公司始终不同意。刘某不服,于2006年7月中旬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A公司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月工资标准1300元履行劳动合同,并补足2006年5月至2006年7月低于集体合同约定的月工资标准部分的劳动报酬。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了此案,A公司在答辩时声称,集体合同是公司与公司工会2006年3月签订,4月2日正式生效的,只适用于当时公司在职的正式员工,而刘某是5月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故不属于此集体合同适用的员工范围内;并且,集体合同规定劳动时间每天满8小时,才能得到不低于1300元的月工资,而刘某每天工作不满8小时,仅为6小时,所以不能给予同样待遇。刘某称集体合同为工会与公司签订,自己与公司有劳动合同,属于集体合同适用的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裁决如下:被申诉人一次性补发申诉人工资600元[(1300-1000)×2元];申诉人剩余合同期限内的工资按每月1300元履行。试分析之。

    简答题查看答案

  • R&B是一家实力雄厚的美国独资企业,为了扩大在中国大陆的发展,2002年夏天公司引进了包括小李在内的5名高级工程师。 公司在与小李等5名高级工程师签订的劳动合同时,就合同的内容专门向他们5人进行了解释,小李等5人都表示对合同的内容没有异意。在他们的合同中写明:“劳动合同为期5年,自2000年6月1日至2005年5月30日,月薪8000元。”同时合同中约定,如果小李等在合同期内提前辞职,每提前1年要赔偿公司违约金10000元。2002年9月初,与R&B公司竞争激烈的上海另外一家外资公司出高薪广挖人才,高级工程师小李和其他4人被该公司提供的优厚待遇所吸引,分别于2002年9月28日和2002年10月25日向R&B公司提出辞职。 R&B公司认为,提出辞职的员工位居公司要职,是公司不可多得的关键人才,而且公司也在他们身上倾注了培养力量,故此百般挽留,向小李等5人直陈公司的企业文化和经营理念,展示公司的发展前景,以及与同行业相比长远的发展优势,并表达了稳定的工作环境和工作岗位对个人发展的重大意义,但是小李等5人仍然执意辞职。R&B公司无奈,只要提出如果5人执意离开公司,必须按照劳动合同中的约定向公司缴纳相应的违约金。 小李他们则坚持认为,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后,作为工作人员他们无法和R&B公司处于平等地位,无力对违约金条款提出反对或拒绝,劳动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事实上是违背他们本人意愿的,而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因此劳动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是违法无效的,他们只要依据劳动法的规定,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R&B公司,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必支付任何违约金给R&B公司。

    简答题查看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