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澳门特别行政区是一个区域性的非主权实体,与世界各国、各地区建立了广泛和密切的关系。根据《基本法》的规定,澳门可在经济、贸易、金融、航运、通讯、旅游、文化、科技、体育等适当领域以“中国澳门”的名义,单独地与世界各国、各地区及有关国际组织保持和发展关系,签订和履行有关协议。
1.驻澳领事机构
在澳门特区设有领事馆,以及驻香港特区领事机构领区包括澳门特区或可在澳门特区执行领事职务的国家共有76个,领事机构共78个。其中,在澳门特区设立总领事馆的国家有2个:葡萄牙和安哥拉。
驻澳门特区总领事馆领区包括澳门特区或可在澳门特区执行领事职务的国家有53个;在澳门特区委派名誉领事的国家共10个;驻澳门特区名誉领事馆领区包括澳门特区的国家共7个。
2.免签证待遇
共有99个国家或地区同意给予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持有人免签证或落地签证待遇。
3.澳门与欧盟
澳门与欧洲的连系可进追溯到16世纪,当时,欧洲的宗教、文化、技术以至产品,经由南亚传入澳门,再传播到东亚地区。悠久的历史渊源,塑造了澳门独特的面貌。19世纪以前,澳门一直在中国与欧洲各国民间的经济和文化交往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至20世纪,香港的经济发展虽然对澳门的商埠地位有所影响,但澳门依然维持与欧洲的多元化往来。
4.澳门与葡萄牙
澳门与葡萄牙之间,有深厚的历史渊源。回归后,澳门特别行政区在葡萄牙首都里斯本设立了“中国澳门驻葡萄牙经济贸易代表处”,以便于在原有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与葡萄牙和葡语国家的联系。
2000年5月17日至19日,行政长官展开对葡萄牙的访问。在访葡期间,行政长官先后会晤葡萄牙总统沈拜奥、总理古德礼、外交部长伽马、科技部长贾比利和司法部长高斯迪及当地的企业家。双方均表达在经济、行政、法律、科技等方面进一步交流和合作的意愿。
2001年5月23日,行政长官何厚铧及葡萄牙外长伽马分别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及葡萄牙共和国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与葡萄牙共和国合作纲要协议》。协议旨在推动澳门特区与葡萄牙在经济、金融、技术、科学、文化、治安、司法等领域的合作。同时,为落实该纲要协议,双方可签订涉及上述领域的特别协议。
此外,在2005和2006年,澳门与葡萄牙在行政法务、医疗卫生、科技、体育、审计等领域签署了一系列的合作协议。行政长官于2006年6月再次出访葡萄牙及布鲁塞尔的欧盟委员会。
5.与葡语国家的联系
特区政府成立后,澳门继续发挥面向葡语国家的平台作用,透过澳门的葡语人才和固有联系,协助内地与葡语国家的商人展开经贸洽谈活动。
行政长官何厚铧先后于2002年9月及2005年6月率团出访莫桑比克和巴西,拓展澳门与葡语国家在经济、文化和旅游等方面的双边联系,进一步巩固澳门连系中国和葡语国家的平台作用,同行的澳门企业界家更分别与当地企业签订了合作协议。
另一方面,由中央政府主办、澳门特别行政区承办的“中国—葡语国家经贸合作论坛(澳门)”,于2003年10月中在澳门举行。论坛加强了中国与葡语国家之间的经贸交流与合作,发挥澳门联系中国内地与葡语国家的平台作用,促进中国内地,澳门特区和葡语系国家的共同发展。
6.友好城市
葡萄牙统治时期,澳门市政厅已先后与多国城市结成友好城市,如葡萄牙里斯本、波尔图、巴西圣保罗等。回归后,缔结友好城市的事宜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总署所负责的。
澳门的友好城市有:葡萄牙里斯本、波尔图、科英布拉、瑞典林雪平、巴西圣保罗、澳大利亚悉尼、佛得角普拉亚、英国伦敦、比利时布鲁塞尔、越南岘港、安哥拉罗安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