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经托运人同意
B经船舶所有人决定
C按照公认航运习惯
D在B/L上海记商载法》中的规定
因采取共同海损措施而被抛弃的甲板货必须是()装载于甲板的货物,才可列入共同海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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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船舶搁浅,为了解除船货面临的共同危险,采取减载起浮措施,租用驳船将船上的货物卸下,待船舶起浮脱浅后,再将货物重新装上船舶,在采取上述共同海损行为的过程中()可以列为共同海损。Ⅰ.减载费用;Ⅱ.租用驳船费用;Ⅲ.重新装载费用;Ⅳ.在减载和重新装载过程中造成的货物灭失或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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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抛弃是为了解除船货等共同危险而有意采取的一项共同海损措施,被抛弃的对象可以是()。Ⅰ.船上所装的货物;Ⅱ.旅客托运的行李;Ⅲ.旅客随身行李;Ⅳ.船舶燃料和物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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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海损的成立应当同时具备的要件包括()。Ⅰ.同一海上航程中的财产遭遇了共同的危险;Ⅱ.采取的措施必须是有意而合理的;Ⅲ.做出的牺牲和支付的费用必须是特殊的;Ⅳ.采取的措施必须有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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抛弃甲板货可以使船舶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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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杂货船,增大船舶稳性的措施有()。 Ⅰ.货物上移;Ⅱ.加压载水;Ⅲ.减装甲板货;Ⅳ.重货配置在底层;Ⅴ.横向货重对称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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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杂货船,增大船舶稳性的措施有()。 Ⅰ货物上移; Ⅱ加压载水; Ⅲ减装甲板货; Ⅳ重货配置在底层; Ⅴ横向货重对称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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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船舶搁浅时需要抛货以帮助船舶起浮脱浅,从共同海损措施的合理性角度考虑,应先抛()。Ⅰ.重货;Ⅱ.低价货;Ⅲ.集装箱货;Ⅳ.舱内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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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为解除船和货的共同危险,抛弃的货物可列入共同海损,则下列不可列入共同海损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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