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2012年度财务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对外报出日为2013年3月31日,2012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于2013年3月18日完成。甲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所得税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假设甲公司2012年年初未分配利润为36.145万元;2012年度实现会计利润1850万元、递延所得税费用18.6万元(假设该金额不包含下列各会计事项确认的递延所得税)。按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甲公司在2012年度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前发现如下会计事项。
(1)2013年1月1日,甲公司决定改用公允价值模式对出租的办公楼进行后续计量,该办公楼于2010年12月建成并作为投资性房地产对外出租,采用成本模式计量,入账价值180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15年,预计净残值为零,会计上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该办公楼2012年12月31日的公允价值为1700万元,2012年12月31日之前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无法合理确定,按照税法规定,该投资性房地产应作为固定资产处理,预计净残值为零,采用年限平均法按照20年计提折旧。
(2)2013年1月10日发现,甲公司于2012年12月10日与乙公司签订的供货合同很可能违约,已满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但上年末未作相应会计处理,该合同约定:2013年4月15日甲公司以每件1800元的价格向乙公司销售A产品150件,如果甲公司不能按时交货,将向乙公司支付总价款20%的违约金。2012年末甲公司准备生产A产品时,生产的材料价格大幅上涨,预计生产A产品的单位成本为2200元。按税法规定,该项预计损失不允许税前扣除。
(3)2013年1月20日发现,甲公司2012年将行政管理部门使用的一项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50万元误记为5万元。
(4)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一项供销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于2012年11月份销售给丙公司一批物资。由于甲公司未能按照合同发货,致使丙公司发生重大损失,丙公司通过法律程序要求甲公司赔偿经济损失550万元。该诉讼案件于12月31日尚未判决,甲公司为此确认400万元的预计负债(按税法规定该项预计负债产生的损失不允许税前扣除)。2013年2月9日,经法院一审判决,甲公司需要赔偿丙公司经济损失500万元,甲公司不再上诉,并于2013年2月15日以银行存款支付了赔偿款。甲公司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不考虑所得税以外的其他相关税费。
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