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和乙公司均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5年6月10日,甲公司按合同向乙公司赊销一批产品,价税合计3510万元,信用期为6个月,2015年12月10日,乙公司因发生严重财务困难无法按约付款,2015年12月31日,甲公司对该笔应收账款计提了351万元的坏账准备,2016年1月31日,甲公司经与乙公司协商,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债务重组,并办妥相关手续。
资料一,乙公司以一栋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办公楼抵偿部分债务,2016年1月31日,该办公楼的公允价值为1000万元,原价为2000万元,已计提折旧1200万元,未计提减值准备,甲公司将该办公楼作为固定资产核算。
资料二,乙公司以一批产品抵偿部分债务。该批产品的公允价值为400万元,生产成本为300万元,乙公司向甲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4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68万元,甲公司将收到的该批产品作为库存商品核算。
资料三,乙公司向甲公司定向发行每股面值为1元,公允价值为3元的200万股普通股股票抵偿部分债务,甲公司将收到的乙公司股票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
资料四,甲公司免去乙公司债务400万元,其余债务延期至2017年12月31日。假定不考虑货币时间价值和其他因素。
【提示】因该业务发生在营改增之前,故处置固定资产不考虑相关的增值税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