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题

试从合营方式、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出资方式、投资收回方式、利润分配方式等方面分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异同。 

正确答案

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无限责任公司、合伙、普通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合营企业法》第5条规定,合营企业各方可以用现金、实物、工业产权等进行投资。第4条规定:“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合营企业的组织机构由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董事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工会组织组成。合营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是支付各项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罚息、罚款;
二是弥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
三是提取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
四是向投资人分配利润。
合营企业的税后利润可分给投资人的利润,按照投资人的实际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合营企业以前年度尚未分配的可向投资人分配的利润,可并入本年度的可向投资人分配的利润进行分配。外国合营者在履行法律和协议、合同规定的义务后分得的净利润,在合营企业期满或者中止时所分得的资金以及其他资金,可按合营企业合同规定的货币,按外汇管理条件汇往国外。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由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同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依照合作企业法用书面合同规定权利和义务,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经济组织。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是指调整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济管理关系与经济合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合作企业所采取的组织形式有两种:1、法人型合作企业;2、合伙型的合作企业。合作企业不是股权式的经济组织,合作各方的出资不必折算为货币形式计算比例,这样可以避免对实物如何作价的许多争议。《合作企业法》第8条规定,中外合作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可以是现金、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其他财产权利。合作企业的组织管理形式主要有三种:董事会管理制,联合管理制,委托管理制。合作企业在利润分配上具有明显的特点,有较大的灵活性。《合作企业法》第21条规定了合作企业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中外合作者依照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分配收益或者产品,承担风险和亏损。这种规定体现了合作企业的契约式合营的本质特点。合作企业允许在一定条件下,外国合作者可以先行回收投资。目前合作企业外方先行回收资金主要有两种办法:
(1)从合作企业净利润(税后利润)中回收资金;
(2)从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费(税前)中回收资金。在合作期满时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归中方所有的前提下,允许外方先行回收资金,这种办法实质上是合作企业通过灵活的利润分配办法,实现资本的内部转移。
《合作企业法》第21条第三款还规定:“依照前款规定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先回收投资的,中外合作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和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对合作企业的债承担责任。”合作企业法确认了合作各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各种分配利润的方法,但同时又明确规定,凡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外国合作者在缴纳所得税前回收投资的,必须向财政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财政税务机关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审查批准。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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