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干本题共包含 3 个小题

一个A国人受雇于一家B公司,合同是在A国谈判和签订的,并用A国语言写成,工资也是用A国货币支付,该公司为他在A国按照A国国家保险方案办理了保险,合同也将在A国某市管理。他在位于C国的钻井台工作。后来,由于一次事故,该A国人受了工伤。在与公司协商未果后,他在A国法院向B公司提起诉讼。原告以侵权为由要求赔偿,被告要求以合同纠纷进行判决。法官最后将本案件判断为侵权之诉并确定A国法为准据法审决了案件。

简答题1

法官的判断在国际私法上是何种制度?关于该制度的依据有哪些学说?

正确答案

本案关涉国际私法中的识别制度,依据有:法院地法说;准据法说;分析法学和比较法说;个案识别说;功能识别说。

答案解析

简答题2

法官将A国法确定为准据法是否适当?

正确答案

法官能将A国法确定为准据法。根据“侵权行为自体法”适用与侵权行为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本案除事故发生在、合同履行地在C国外,当事人国籍、法院地、合同谈判地和签订地、合同语体所属国、合同支付币种所属国、有关保险合同的事项均在A国,由此可知,与本案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为A国,法官应以A国法作为准据法。

答案解析

我国关于涉外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一般规定
1、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2、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侵权行为地的法律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律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律。如果两者不一致时,人民法院可以选择适用。
简答题3

若将本案件判断为合同之债,则本案最可能的准据法是何国法,理由是什么?

正确答案

最可能的准据法是A国的法律。对于合同之债,首先应适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确定合同适用的准据法,当事人未选择法律时,以最密切联系原则来确定应适用的准据法。本案除事故发生地、合同履行地在C国外,当事人国籍、法院地、合同谈判地和签订地、合同语体所属国、合同支付币种所属国、有关保险合同的事项均在A国,由此可知,本案最密切联系地国法为A国,法官应以A国法作为准据法。

答案解析

相似试题
  • 一个A国人受雇于一家B公司,合同是在A国谈判和签订的,并用A国语言写成,工资也是用A国货币支付,该公司为他在A国按照A国国家保险方案办理了保险,合同也将在A国某市管理。他在位于C国的钻井台工作。后来,由于一次事故,该A国人受了工伤。在与公司协商未果后,他在A国法院向B公司提起诉讼。原告以侵权为由要求赔偿,被告要求以合同纠纷进行判决。法官最后将本案件判断为侵权之诉并确定A国法为准据法审决了案件。 法官将A国法确定为准据法是否适当?

    简答题查看答案

  • 一个A国人受雇于一家B公司,合同是在A国谈判和签订的,并用A国语言写成,工资也是用A国货币支付,该公司为他在A国按照A国国家保险方案办理了保险,合同也将在A国某市管理。他在位于C国的钻井台工作。后来,由于一次事故,该A国人受了工伤。在与公司协商未果后,他在A国法院向B公司提起诉讼。原告以侵权为由要求赔偿,被告要求以合同纠纷进行判决。法官最后将本案件判断为侵权之诉并确定A国法为准据法审决了案件。若将本案件判断为合同之债,则本案最可能的准据法是何国法,理由是什么?

    简答题查看答案

  •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一个A国人在一列行驶于我国境内的B国列车上对C国公民实施故意杀人的行为,应当适用()。

    单选题查看答案

  • A国一公司向B国一公司出口泰国香米,并签订了FOB合同。A国公司在装船前向检验机构申请检验,检验结果是货物符合合同的质量要求。A国公司在装船后及时向B国公司发出装船通知,但在海上航行中由于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质量降低。货物到达目的港后,B国公司要求A国公司赔偿差价损失。 问:A国公司是否应该对上述损失负责? 如果本合同以CIF术语或CFR术语成交,大米被海水浸泡的风险损失又分别由谁承担?

    简答题查看答案

  • A橡胶集团公司委托B进出口公司从美国C公司进口一套橡胶拉延机生产线。B进出口公司根据A橡胶集团公司提供的产品质量要求与技术要求与C公司签订了合同,合同约定:C公司于2002年5月25日交货。5月20日C公司将设备交到A橡胶集团公司指定的厂房,并派人到A橡胶集团公司指导安装。设备安装完毕,于6月1日试运行,经过再三调试,至8月中旬设备运转仍不正常,不能拉延出合格的橡胶制品,无法达到合同的技术标准要求。后经专家鉴定,该设备在生产和设计中出现缺陷,不可能用中国原料生产出合格产品。 为此,A橡胶集团公司向公司所在地法院起诉,要求C公司赔偿其损失。C公司辩称:合同的主体是B进出口公司,A橡胶集团公司无权起诉。另外合同签订地是在香港,中国法院无管辖权。

    简答题查看答案

  • A橡胶集团公司委托B进出口公司从美国C公司进口一套橡胶拉延机生产线。B进出口公司根据A橡胶集团公司提供的产品质量要求与技术要求与C公司签订了合同,合同约定:C公司于2002年5月25日交货。5月20日C公司将设备交到A橡胶集团公司指定的厂房,并派人到A橡胶集团公司指导安装。设备安装完毕,于6月1日试运行,经过再三调试,至8月中旬设备运转仍不正常,不能拉延出合格的橡胶制品,无法达到合同的技术标准要求。后经专家鉴定,该设备在生产和设计中出现缺陷,不可能用中国原料生产出合格产品。 为此,A橡胶集团公司向公司所在地法院起诉,要求C公司赔偿其损失。C公司辩称:合同的主体是B进出口公司,A橡胶集团公司无权起诉。另外合同签订地是在香港,中国法院无管辖权。

    简答题查看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