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为A五金交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1994年11月,王某以B公司的名义从国外进口一批家电产品,共计价值380万元。之后,王某将该批家电产品销售给了C公司。A公司董事会得知此事后,认为王某身为本*公司董事兼总经理,负有竞业禁止义务,不得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王某的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的规定,应属无效。于是,决议责成王某取消该合同,而将该批家电产品由A公司买下。C公司认为,该批家电产品的买卖,是在C公司与B公司之间进行的,与A公司无关。合同的成立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而且合同的内容不违法,所以是有效的。至于王某作为A公司董事而经营与A公司的同类业务,属于A公司内部事务,与B公司和C公司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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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为A五金交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1994年11月,王某以B公司的名义从国外进口一批家电产品,共计价值380万元。之后,王某将该批家电产品销售给了C公司。A公司董事会得知此事后,认为王某身为本*公司董事兼总经理,负有竞业禁止义务,不得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王某的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的规定,应属无效。于是,决议责成王某取消该合同,而将该批家电产品由A公司买下。C公司认为,该批家电产品的买卖,是在C公司与B公司之间进行的,与A公司无关。合同的成立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而且合同的内容不违法,所以是有效的。至于王某作为A公司董事而经营与A公司的同类业务,属于A公司内部事务,与B公司和C公司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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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为A五金交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1994年11月,王某以B公司的名义从国外进口一批家电产品,共计价值380万元。之后,王某将该批家电产品销售给了C公司。A公司董事会得知此事后,认为王某身为本*公司董事兼总经理,负有竞业禁止义务,不得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王某的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的规定,应属无效。于是,决议责成王某取消该合同,而将该批家电产品由A公司买下。C公司认为,该批家电产品的买卖,是在C公司与B公司之间进行的,与A公司无关。合同的成立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而且合同的内容不违法,所以是有效的。至于王某作为A公司董事而经营与A公司的同类业务,属于A公司内部事务,与B公司和C公司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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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为A五金交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1994年11月,王某以B公司的名义从国外进口一批家电产品,共计价值380万元。之后,王某将该批家电产品销售给了C公司。A公司董事会得知此事后,认为王某身为本*公司董事兼总经理,负有竞业禁止义务,不得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王某的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的规定,应属无效。于是,决议责成王某取消该合同,而将该批家电产品由A公司买下。C公司认为,该批家电产品的买卖,是在C公司与B公司之间进行的,与A公司无关。合同的成立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而且合同的内容不违法,所以是有效的。至于王某作为A公司董事而经营与A公司的同类业务,属于A公司内部事务,与B公司和C公司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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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于2002年3月出资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2003年4月,该公司又吸收丁入股。2005年10月,该公司因经营不善造成严重亏损,拖欠巨额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人民法院在清算中查明:甲在公司设立时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其实际价额为120万元,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300万元;甲的个人财产仅为20万元。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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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于2002年3月出资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2003年4月,该公司又吸收丁入股。2005年10月,该公司因经营不善造成严重亏损,拖欠巨额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人民法院在清算中查明:甲在公司设立时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其实际价额为120万元,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300万元;甲的个人财产仅为20万元。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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