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干本题共包含 2 个小题

甲省A市某公司与乙省B市某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规定5个月内交货、提货。供方B市某公司在签订合同后,就去C市组织货源,并将货物放于C市火车站运往甲省A市某公司指定的收货地点A市。合同履行一部分后,由于市场发生变化,A市某公司不愿再提货,致使大部分货物压在C市火车站。经多次协商不成,B市某公司以A市某公司为被告向C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该法院以双方均不在C市为由,将案件移送被告住所地A市中级人民法院。而A市中级人民法院又以合同履行地不在本市为由,将案件退还C市中级人民法院。

简答题1

请问以上法院做法是否正确?

正确答案

C.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应将案件移送。因为:第一,本案属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根据本案具体情况,属于购销合同纠纷,依法货物发运地(C市)为合同履行地,所以C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A.市中级人民法院也不应将案件退回。因为A市为被告所在地,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对本案也有管辖权,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的规定,接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对案件不能再行移送,如有争议,应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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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2

本案究竟应由哪个人民法院管辖?

正确答案

根据本案情况,合同履行地C市和被告住所地A市中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在共同管辖的情况下,原告可以向C市法院起诉,也可以向A市法院起诉,都递交了起诉状的,应当由最先立案的法院为管辖法院。本案由C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较为妥当,因为合同履行地对调查取证、方便审理和执行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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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7年2月10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购买1000台A型微波炉的合同,约定由乙公司3月10日前办理托运手续,货到付款。 乙公司如期办理了托运手续,但装货时多装了50台B型微波炉。 甲公司于3月13日与丙公司签订合同,将处于运输途中的前述合同项下的1000台A型微波炉转卖给丙公司,约定货物质量检验期为货到后10天内。 3月15日,上述货物在运输途中突遇山洪爆发,致使100台A型微波炉受损报废。 3月20日货到丙公司。4月15日丙公司以部分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拒付货款,并要求退货。 顾客张三从丙公司处购买了一台B型微波炉,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微波炉发生爆炸,致张三右臂受伤,花去医药费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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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7年2月10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购买1000台A型微波炉的合同,约定由乙公司3月10日前办理托运手续,货到付款。 乙公司如期办理了托运手续,但装货时多装了50台B型微波炉。 甲公司于3月13日与丙公司签订合同,将处于运输途中的前述合同项下的1000台A型微波炉转卖给丙公司,约定货物质量检验期为货到后10天内。 3月15日,上述货物在运输途中突遇山洪爆发,致使100台A型微波炉受损报废。 3月20日货到丙公司。4月15日丙公司以部分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拒付货款,并要求退货。 顾客张三从丙公司处购买了一台B型微波炉,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微波炉发生爆炸,致张三右臂受伤,花去医药费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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