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下列材料(15分): 材料一关于政权组织的法律
第一条立法权由众议院与参议院两院行使。
第二条共和国总统,由参议院与众议院联合而成的国民议会依绝对多数票选出。
第五条共和国总统,征得参议院同意后,得解散法定任期尚未届满的众议院。
关于参议院组织的法律
第九条参议院得组成最高法院,以审判共和国总统或部长及审理危害国家安全案 关于政权机关之间关系的法律
第二条共和国总统宣布会议的闭会。总统有权召开两院的特别会议。在会议的闭会时期,如果每院有绝对多数要求开会,总统也必须召集两院。
第九条共和国总统,非先得两院的同意,不得宣战。
——《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法》(1875年)
材料二第十一条皇帝在国际关系上为帝国的代表,以帝国的名义宣战与媾和,同外国缔结同盟及其他条约,委派并接受使节。
第十二条联邦议会与帝国议会的召集、开会、延会、闭会之权属于皇帝。
第十五条联邦议会的主席职位及其事务的领导权属于由皇帝任命的帝国宰相。
第十七条建议并公布帝国法律及监督其执行之权属于皇帝。
第二十三条帝国的全部军事力量组成为统一的军队,在平时和战时受皇帝指挥。
——《德意志帝国宪法》(1871年) 请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