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某(男)邢某(女)二人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并分割双方共有财产,其中包括房屋一套和五十万存款。请问:本案中的诉讼标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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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忻××与中国公民曹××1944年在中国结婚,婚后生育二女。曹××1949年去台湾,1957年去美国,1991年加入美国籍。双方分离后,常有通讯联系,忻××1975年赴美与曹××共同生活。1984年后,曹××每年回国一次,并购买、翻建了三套住宅。1989年,忻××与曹××在美国发生矛盾,曹××独自来中国与一妇女同居。忻××要求曹××与同居妇女断绝关系,曹不听,反到美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获得离婚判决。1991年3月,曹××又来中国,于8月17日与原同居妇女到宁波市民政局涉外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结婚登记。1991年12月14日,忻××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曹××离婚,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要求判令被告支付生活费和扶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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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忻××与中国公民曹××1944年在中国结婚,婚后生育二女。曹××1949年去台湾,1957年去美国,1991年加入美国籍。双方分离后,常有通讯联系,忻××1975年赴美与曹××共同生活。1984年后,曹××每年回国一次,并购买、翻建了三套住宅。1989年,忻××与曹××在美国发生矛盾,曹××独自来中国与一妇女同居。忻××要求曹××与同居妇女断绝关系,曹不听,反到美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获得离婚判决。1991年3月,曹××又来中国,于8月17日与原同居妇女到宁波市民政局涉外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结婚登记。1991年12月14日,忻××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曹××离婚,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要求判令被告支付生活费和扶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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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忻××与中国公民曹××1944年在中国结婚,婚后生育二女。曹××1949年去台湾,1957年去美国,1991年加入美国籍。双方分离后,常有通讯联系,忻××1975年赴美与曹××共同生活。1984年后,曹××每年回国一次,并购买、翻建了三套住宅。1989年,忻××与曹××在美国发生矛盾,曹××独自来中国与一妇女同居。忻××要求曹××与同居妇女断绝关系,曹不听,反到美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获得离婚判决。1991年3月,曹××又来中国,于8月17日与原同居妇女到宁波市民政局涉外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结婚登记。1991年12月14日,忻××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曹××离婚,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要求判令被告支付生活费和扶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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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忻××与中国公民曹××1944年在中国结婚,婚后生育二女。曹××1949年去台湾,1957年去美国,1991年加入美国籍。双方分离后,常有通讯联系,忻××1975年赴美与曹××共同生活。1984年后,曹××每年回国一次,并购买、翻建了三套住宅。1989年,忻××与曹××在美国发生矛盾,曹××独自来中国与一妇女同居。忻××要求曹××与同居妇女断绝关系,曹不听,反到美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获得离婚判决。1991年3月,曹××又来中国,于8月17日与原同居妇女到宁波市民政局涉外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结婚登记。1991年12月14日,忻××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曹××离婚,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要求判令被告支付生活费和扶养费。本案应适用何国法律作准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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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男和乙女是夫妻,并生育一子丙。在甲男和乙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甲男借长期在外工作之机,隐瞒真实情况和丁女领取了结婚证。丁女知道甲男已婚后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关系无效,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在法院受理丁女诉请后,乙女如果参与诉讼,其身份可以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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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沈某(男)与中国公民梁某(女)1939年在中国结婚,婚后生育二女。沈某1949年去台湾,1988年加入加拿大国籍。双方分离后,常有通讯联系。梁某1975年赴加与沈某共同生活。1984年以后,沈某每年回国一次,并购买、翻建了三套住宅。1989年,梁某与沈某在美国发生矛盾,沈某独自来中国并与一妇女同居。梁某知道这一情况后,要求沈某与同居妇女断绝关系。曹不听,反到加国法院起诉离婚并获准。1991年3月,沈某又来道中国,于8月17日与原同居妇女到绍兴市民政局涉外婚姻登记处办理了婚姻登记。1991年12月14日,梁某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沈某离婚,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要求判令沈某支付生活费和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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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沈某(男)与中国公民梁某(女)1939年在中国结婚,婚后生育二女。沈某1949年去台湾,1988年加入加拿大国籍。双方分离后,常有通讯联系。梁某1975年赴加与沈某共同生活。1984年以后,沈某每年回国一次,并购买、翻建了三套住宅。1989年,梁某与沈某在美国发生矛盾,沈某独自来中国并与一妇女同居。梁某知道这一情况后,要求沈某与同居妇女断绝关系。曹不听,反到加国法院起诉离婚并获准。1991年3月,沈某又来道中国,于8月17日与原同居妇女到绍兴市民政局涉外婚姻登记处办理了婚姻登记。1991年12月14日,梁某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沈某离婚,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要求判令沈某支付生活费和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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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沈某(男)与中国公民梁某(女)1939年在中国结婚,婚后生育二女。沈某1949年去台湾,1988年加入加拿大国籍。双方分离后,常有通讯联系。梁某1975年赴加与沈某共同生活。1984年以后,沈某每年回国一次,并购买、翻建了三套住宅。1989年,梁某与沈某在美国发生矛盾,沈某独自来中国并与一妇女同居。梁某知道这一情况后,要求沈某与同居妇女断绝关系。曹不听,反到加国法院起诉离婚并获准。1991年3月,沈某又来道中国,于8月17日与原同居妇女到绍兴市民政局涉外婚姻登记处办理了婚姻登记。1991年12月14日,梁某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沈某离婚,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要求判令沈某支付生活费和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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