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题

甲公司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于2017年1月1日开始对有关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作如下变更: (1)将一项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改为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为500万元。 (2)对某栋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办公楼的后续计量由成本模式变更为公允价值模式。该办公楼2017年年初账面价值为6800万元,未发生减值,变更日的公允价值为8800万元。该办公楼在变更日的计税基础与其原账面价值相同。 (3)将产品质量保证费用由按销售收入2%计提改按3%计提,2017年销售收入为50000万元。 (4)将一项管理用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由10年改为8年,折旧方法由年限平均法改为双倍余额递减法。甲公司该管理用固定资产原每年计提折旧额为230万元(与税法规定相同),按8年及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时2017年应计提的折旧额为350万元。变更日该管理用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与其账面价值相同。 (5)发出存货成本的计量由先进先出法改为移动加权平均法。甲公司存货2017年年初账面余额为2000万元,未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6)用于生产产品的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由直线法改为产量法。甲公司该生产用无形资产2017年年初账面余额为7000万元,原每年摊销700万元(与税法规定相同),累计摊销额为2100万元,未发生减值;按产量法计提摊销,2017年应摊销800万元。变更日该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与其账面价值相同。 (7)内部研发项目开发费用的处理由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改为符合条件的资本化。2017年发生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开发费用为1200万元。税法规定,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开发费用的计税基础为其资本化金额的150%。 (8)所得税的核算由应付税款法改为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上述变更均符合现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涉及会计政策变更的[除事项(5)]均采用追溯调整法,不存在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情况;甲公司预计未来期间有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利用可抵扣暂时性差异,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预计未来期间不会发生变化。 根据资料(2),计算该栋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办公楼的后续计量由成本模式变更为公允价值模式,2017年年初调整的递延所得税负债金额和留存收益金额。

正确答案

甲公司出租办公楼后续计量模式变更2017年年初应调增递延所得税负债的金额=(8800-6800)×25%=500(万元),应调增留存收益的金额=(8800-6800)×(1-25%)=1500(万元)。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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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甲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甲公司”)于2010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普通股股数为5亿股,优先股股数为1亿股。截至2017年年底,甲公司净资产为10亿元,最近3年可分配利润分别为3000万元、2000万元和1000万元。 2017年1月,甲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拟对发行新的优先股作出决议。董事会提交的发行方案显示,本次拟发行2亿股优先股,拟筹资6亿元。董事会未通知优先股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所持股份数为1.5亿股,赞同发行方案的普通股股东所持股份数为1.2亿股。 2017年3月,甲公司的优先股发行申请被监管机关驳回,董事会转而制定了公司债券的发行方案,拟仅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6亿元,期限3年,年利率为6%。因甲公司的净资产和利润情况均不符合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债券发行未能取得监管机关核准。 2017年5月初,乙公司通知甲公司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发布公告,称其已于4月底与甲公司股东丙达成股份转让协议,拟收购丙持有的甲公司7%的股份,乙公司原本并不持有甲公司股份;但某媒体调查后披露,乙公司与持有甲公司股份25%的丁公司同受A公司的控制,应为一致行动人。 2017年6月,中国证监会接到举报,称乙公司总经理王某得知收购信息后,于4月底买入甲公司股票2万股并于5月底高价卖出。甲公司临时股东大会是否已经通过优先股发行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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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甲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甲公司”)于2010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普通股股数为5亿股,优先股股数为1亿股。截至2017年年底,甲公司净资产为10亿元,最近3年可分配利润分别为3000万元、2000万元和1000万元。 2017年1月,甲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拟对发行新的优先股作出决议。董事会提交的发行方案显示,本次拟发行2亿股优先股,拟筹资6亿元。董事会未通知优先股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所持股份数为1.5亿股,赞同发行方案的普通股股东所持股份数为1.2亿股。 2017年3月,甲公司的优先股发行申请被监管机关驳回,董事会转而制定了公司债券的发行方案,拟仅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6亿元,期限3年,年利率为6%。因甲公司的净资产和利润情况均不符合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债券发行未能取得监管机关核准。 2017年5月初,乙公司通知甲公司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发布公告,称其已于4月底与甲公司股东丙达成股份转让协议,拟收购丙持有的甲公司7%的股份,乙公司原本并不持有甲公司股份;但某媒体调查后披露,乙公司与持有甲公司股份25%的丁公司同受A公司的控制,应为一致行动人。 2017年6月,中国证监会接到举报,称乙公司总经理王某得知收购信息后,于4月底买入甲公司股票2万股并于5月底高价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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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甲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甲公司”)于2010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普通股股数为5亿股,优先股股数为1亿股。截至2017年年底,甲公司净资产为10亿元,最近3年可分配利润分别为3000万元、2000万元和1000万元。 2017年1月,甲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拟对发行新的优先股作出决议。董事会提交的发行方案显示,本次拟发行2亿股优先股,拟筹资6亿元。董事会未通知优先股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所持股份数为1.5亿股,赞同发行方案的普通股股东所持股份数为1.2亿股。 2017年3月,甲公司的优先股发行申请被监管机关驳回,董事会转而制定了公司债券的发行方案,拟仅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6亿元,期限3年,年利率为6%。因甲公司的净资产和利润情况均不符合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债券发行未能取得监管机关核准。 2017年5月初,乙公司通知甲公司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发布公告,称其已于4月底与甲公司股东丙达成股份转让协议,拟收购丙持有的甲公司7%的股份,乙公司原本并不持有甲公司股份;但某媒体调查后披露,乙公司与持有甲公司股份25%的丁公司同受A公司的控制,应为一致行动人。 2017年6月,中国证监会接到举报,称乙公司总经理王某得知收购信息后,于4月底买入甲公司股票2万股并于5月底高价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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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甲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甲公司”)于2010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普通股股数为5亿股,优先股股数为1亿股。截至2017年年底,甲公司净资产为10亿元,最近3年可分配利润分别为3000万元、2000万元和1000万元。 2017年1月,甲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拟对发行新的优先股作出决议。董事会提交的发行方案显示,本次拟发行2亿股优先股,拟筹资6亿元。董事会未通知优先股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所持股份数为1.5亿股,赞同发行方案的普通股股东所持股份数为1.2亿股。 2017年3月,甲公司的优先股发行申请被监管机关驳回,董事会转而制定了公司债券的发行方案,拟仅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6亿元,期限3年,年利率为6%。因甲公司的净资产和利润情况均不符合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债券发行未能取得监管机关核准。 2017年5月初,乙公司通知甲公司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发布公告,称其已于4月底与甲公司股东丙达成股份转让协议,拟收购丙持有的甲公司7%的股份,乙公司原本并不持有甲公司股份;但某媒体调查后披露,乙公司与持有甲公司股份25%的丁公司同受A公司的控制,应为一致行动人。 2017年6月,中国证监会接到举报,称乙公司总经理王某得知收购信息后,于4月底买入甲公司股票2万股并于5月底高价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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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甲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甲公司”)于2010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普通股股数为5亿股,优先股股数为1亿股。截至2017年年底,甲公司净资产为10亿元,最近3年可分配利润分别为3000万元、2000万元和1000万元。 2017年1月,甲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拟对发行新的优先股作出决议。董事会提交的发行方案显示,本次拟发行2亿股优先股,拟筹资6亿元。董事会未通知优先股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所持股份数为1.5亿股,赞同发行方案的普通股股东所持股份数为1.2亿股。 2017年3月,甲公司的优先股发行申请被监管机关驳回,董事会转而制定了公司债券的发行方案,拟仅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6亿元,期限3年,年利率为6%。因甲公司的净资产和利润情况均不符合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债券发行未能取得监管机关核准。 2017年5月初,乙公司通知甲公司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发布公告,称其已于4月底与甲公司股东丙达成股份转让协议,拟收购丙持有的甲公司7%的股份,乙公司原本并不持有甲公司股份;但某媒体调查后披露,乙公司与持有甲公司股份25%的丁公司同受A公司的控制,应为一致行动人。 2017年6月,中国证监会接到举报,称乙公司总经理王某得知收购信息后,于4月底买入甲公司股票2万股并于5月底高价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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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甲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甲公司”)于2010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普通股股数为5亿股,优先股股数为1亿股。截至2017年年底,甲公司净资产为10亿元,最近3年可分配利润分别为3000万元、2000万元和1000万元。 2017年1月,甲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拟对发行新的优先股作出决议。董事会提交的发行方案显示,本次拟发行2亿股优先股,拟筹资6亿元。董事会未通知优先股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所持股份数为1.5亿股,赞同发行方案的普通股股东所持股份数为1.2亿股。 2017年3月,甲公司的优先股发行申请被监管机关驳回,董事会转而制定了公司债券的发行方案,拟仅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6亿元,期限3年,年利率为6%。因甲公司的净资产和利润情况均不符合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债券发行未能取得监管机关核准。 2017年5月初,乙公司通知甲公司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发布公告,称其已于4月底与甲公司股东丙达成股份转让协议,拟收购丙持有的甲公司7%的股份,乙公司原本并不持有甲公司股份;但某媒体调查后披露,乙公司与持有甲公司股份25%的丁公司同受A公司的控制,应为一致行动人。 2017年6月,中国证监会接到举报,称乙公司总经理王某得知收购信息后,于4月底买入甲公司股票2万股并于5月底高价卖出。有关媒体关于乙公司和丁公司构成一致行动人的说法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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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2015年至2017年与投资业务有关的资料如下: (1)2015年11月1日,甲公司与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协议规定:甲公司收购乙公司持有的A公司30%股权,收购价款为230万元,收购价款于协议生效后以银行存款支付;该股权转让协议于2015年12月25日分别经甲公司和乙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依法报经有关部门批准。该股权协议生效日为2015年12月31日。 (2)2015年12月31日,A公司股东权益总额为800万元,其中股本为400万元,资本公积为100万元,未分配利润为300万元(假定均为2015年度实现的净利润)。 (3)2016年1月1日,A公司董事会提出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该方案如下:按实现净利润的10%提取盈余公积,不分配现金股利。对该方案进行会计处理后,A公司股东权益总额仍为800万元,其中股本为400万元,资本公积为100万元,盈余公积为30万元,未分配利润为270万元。假定2016年1月1日,A公司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相等。 (4)2016年1月1日,甲公司以银行存款支付收购股权价款230万元,并办理了相关的股权转让手续,甲公司对A公司能够施加重大影响。 (5)2016年5月1日,A公司股东大会通过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该分配方案如下:按实现净利润的10%提取盈余公积,分配现金股利100万元。 (6)2016年5月5日,甲公司收到A公司分配的现金股利。 (7)2016年12月1日,甲公司向A公司销售一批商品,成本为80万元,未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售价为100万元,至12月31日,A公司对外销售80%,剩余20%形成期末存货(未发生减值)。 (8)2016年12月31日,A公司因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上升确认其他综合收益100万元。 (9)2016年度,A公司实现净利润204万元。 (10)2017年5月4日,A公司股东大会通过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该方案如下:按实现净利润的10%提取盈余公积,不分配现金股利。 (11)2017年度,A公司发生净亏损104万元,其他综合收益减少80万元。至2017年12月31日,A公司将从甲公司购入的存货全部对外销售。 (12)2017年12月31日,甲公司对A公司股权投资的预计可收回金额为200万元。 假定甲公司、乙公司和A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考虑相关税费及其他因素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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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2015年至2017年与投资业务有关的资料如下: (1)2015年11月1日,甲公司与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协议规定:甲公司收购乙公司持有的A公司30%股权,收购价款为230万元,收购价款于协议生效后以银行存款支付;该股权转让协议于2015年12月25日分别经甲公司和乙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依法报经有关部门批准。该股权协议生效日为2015年12月31日。 (2)2015年12月31日,A公司股东权益总额为800万元,其中股本为400万元,资本公积为100万元,未分配利润为300万元(假定均为2015年度实现的净利润)。 (3)2016年1月1日,A公司董事会提出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该方案如下:按实现净利润的10%提取盈余公积,不分配现金股利。对该方案进行会计处理后,A公司股东权益总额仍为800万元,其中股本为400万元,资本公积为100万元,盈余公积为30万元,未分配利润为270万元。假定2016年1月1日,A公司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相等。 (4)2016年1月1日,甲公司以银行存款支付收购股权价款230万元,并办理了相关的股权转让手续,甲公司对A公司能够施加重大影响。 (5)2016年5月1日,A公司股东大会通过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该分配方案如下:按实现净利润的10%提取盈余公积,分配现金股利100万元。 (6)2016年5月5日,甲公司收到A公司分配的现金股利。 (7)2016年12月1日,甲公司向A公司销售一批商品,成本为80万元,未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售价为100万元,至12月31日,A公司对外销售80%,剩余20%形成期末存货(未发生减值)。 (8)2016年12月31日,A公司因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上升确认其他综合收益100万元。 (9)2016年度,A公司实现净利润204万元。 (10)2017年5月4日,A公司股东大会通过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该方案如下:按实现净利润的10%提取盈余公积,不分配现金股利。 (11)2017年度,A公司发生净亏损104万元,其他综合收益减少80万元。至2017年12月31日,A公司将从甲公司购入的存货全部对外销售。 (12)2017年12月31日,甲公司对A公司股权投资的预计可收回金额为200万元。 假定甲公司、乙公司和A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考虑相关税费及其他因素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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