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甲公司”)于2010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普通股股数为5亿股,优先股股数为1亿股。截至2017年年底,甲公司净资产为10亿元,最近3年可分配利润分别为3000万元、2000万元和1000万元。 2017年1月,甲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拟对发行新的优先股作出决议。董事会提交的发行方案显示,本次拟发行2亿股优先股,拟筹资6亿元。董事会未通知优先股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所持股份数为1.5亿股,赞同发行方案的普通股股东所持股份数为1.2亿股。 2017年3月,甲公司的优先股发行申请被监管机关驳回,董事会转而制定了公司债券的发行方案,拟仅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6亿元,期限3年,年利率为6%。因甲公司的净资产和利润情况均不符合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债券发行未能取得监管机关核准。 2017年5月初,乙公司通知甲公司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发布公告,称其已于4月底与甲公司股东丙达成股份转让协议,拟收购丙持有的甲公司7%的股份,乙公司原本并不持有甲公司股份;但某媒体调查后披露,乙公司与持有甲公司股份25%的丁公司同受A公司的控制,应为一致行动人。 2017年6月,中国证监会接到举报,称乙公司总经理王某得知收购信息后,于4月底买入甲公司股票2万股并于5月底高价卖出。甲公司临时股东大会是否已经通过优先股发行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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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甲公司”)于2010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普通股股数为5亿股,优先股股数为1亿股。截至2017年年底,甲公司净资产为10亿元,最近3年可分配利润分别为3000万元、2000万元和1000万元。 2017年1月,甲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拟对发行新的优先股作出决议。董事会提交的发行方案显示,本次拟发行2亿股优先股,拟筹资6亿元。董事会未通知优先股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所持股份数为1.5亿股,赞同发行方案的普通股股东所持股份数为1.2亿股。 2017年3月,甲公司的优先股发行申请被监管机关驳回,董事会转而制定了公司债券的发行方案,拟仅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6亿元,期限3年,年利率为6%。因甲公司的净资产和利润情况均不符合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债券发行未能取得监管机关核准。 2017年5月初,乙公司通知甲公司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发布公告,称其已于4月底与甲公司股东丙达成股份转让协议,拟收购丙持有的甲公司7%的股份,乙公司原本并不持有甲公司股份;但某媒体调查后披露,乙公司与持有甲公司股份25%的丁公司同受A公司的控制,应为一致行动人。 2017年6月,中国证监会接到举报,称乙公司总经理王某得知收购信息后,于4月底买入甲公司股票2万股并于5月底高价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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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甲公司”)于2010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普通股股数为5亿股,优先股股数为1亿股。截至2017年年底,甲公司净资产为10亿元,最近3年可分配利润分别为3000万元、2000万元和1000万元。 2017年1月,甲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拟对发行新的优先股作出决议。董事会提交的发行方案显示,本次拟发行2亿股优先股,拟筹资6亿元。董事会未通知优先股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所持股份数为1.5亿股,赞同发行方案的普通股股东所持股份数为1.2亿股。 2017年3月,甲公司的优先股发行申请被监管机关驳回,董事会转而制定了公司债券的发行方案,拟仅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6亿元,期限3年,年利率为6%。因甲公司的净资产和利润情况均不符合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债券发行未能取得监管机关核准。 2017年5月初,乙公司通知甲公司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发布公告,称其已于4月底与甲公司股东丙达成股份转让协议,拟收购丙持有的甲公司7%的股份,乙公司原本并不持有甲公司股份;但某媒体调查后披露,乙公司与持有甲公司股份25%的丁公司同受A公司的控制,应为一致行动人。 2017年6月,中国证监会接到举报,称乙公司总经理王某得知收购信息后,于4月底买入甲公司股票2万股并于5月底高价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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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甲公司”)于2010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普通股股数为5亿股,优先股股数为1亿股。截至2017年年底,甲公司净资产为10亿元,最近3年可分配利润分别为3000万元、2000万元和1000万元。 2017年1月,甲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拟对发行新的优先股作出决议。董事会提交的发行方案显示,本次拟发行2亿股优先股,拟筹资6亿元。董事会未通知优先股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所持股份数为1.5亿股,赞同发行方案的普通股股东所持股份数为1.2亿股。 2017年3月,甲公司的优先股发行申请被监管机关驳回,董事会转而制定了公司债券的发行方案,拟仅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6亿元,期限3年,年利率为6%。因甲公司的净资产和利润情况均不符合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债券发行未能取得监管机关核准。 2017年5月初,乙公司通知甲公司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发布公告,称其已于4月底与甲公司股东丙达成股份转让协议,拟收购丙持有的甲公司7%的股份,乙公司原本并不持有甲公司股份;但某媒体调查后披露,乙公司与持有甲公司股份25%的丁公司同受A公司的控制,应为一致行动人。 2017年6月,中国证监会接到举报,称乙公司总经理王某得知收购信息后,于4月底买入甲公司股票2万股并于5月底高价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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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甲公司”)于2010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普通股股数为5亿股,优先股股数为1亿股。截至2017年年底,甲公司净资产为10亿元,最近3年可分配利润分别为3000万元、2000万元和1000万元。 2017年1月,甲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拟对发行新的优先股作出决议。董事会提交的发行方案显示,本次拟发行2亿股优先股,拟筹资6亿元。董事会未通知优先股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所持股份数为1.5亿股,赞同发行方案的普通股股东所持股份数为1.2亿股。 2017年3月,甲公司的优先股发行申请被监管机关驳回,董事会转而制定了公司债券的发行方案,拟仅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6亿元,期限3年,年利率为6%。因甲公司的净资产和利润情况均不符合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债券发行未能取得监管机关核准。 2017年5月初,乙公司通知甲公司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发布公告,称其已于4月底与甲公司股东丙达成股份转让协议,拟收购丙持有的甲公司7%的股份,乙公司原本并不持有甲公司股份;但某媒体调查后披露,乙公司与持有甲公司股份25%的丁公司同受A公司的控制,应为一致行动人。 2017年6月,中国证监会接到举报,称乙公司总经理王某得知收购信息后,于4月底买入甲公司股票2万股并于5月底高价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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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甲公司”)于2010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普通股股数为5亿股,优先股股数为1亿股。截至2017年年底,甲公司净资产为10亿元,最近3年可分配利润分别为3000万元、2000万元和1000万元。 2017年1月,甲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拟对发行新的优先股作出决议。董事会提交的发行方案显示,本次拟发行2亿股优先股,拟筹资6亿元。董事会未通知优先股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所持股份数为1.5亿股,赞同发行方案的普通股股东所持股份数为1.2亿股。 2017年3月,甲公司的优先股发行申请被监管机关驳回,董事会转而制定了公司债券的发行方案,拟仅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6亿元,期限3年,年利率为6%。因甲公司的净资产和利润情况均不符合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债券发行未能取得监管机关核准。 2017年5月初,乙公司通知甲公司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发布公告,称其已于4月底与甲公司股东丙达成股份转让协议,拟收购丙持有的甲公司7%的股份,乙公司原本并不持有甲公司股份;但某媒体调查后披露,乙公司与持有甲公司股份25%的丁公司同受A公司的控制,应为一致行动人。 2017年6月,中国证监会接到举报,称乙公司总经理王某得知收购信息后,于4月底买入甲公司股票2万股并于5月底高价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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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甲公司”)于2010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普通股股数为5亿股,优先股股数为1亿股。截至2017年年底,甲公司净资产为10亿元,最近3年可分配利润分别为3000万元、2000万元和1000万元。 2017年1月,甲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拟对发行新的优先股作出决议。董事会提交的发行方案显示,本次拟发行2亿股优先股,拟筹资6亿元。董事会未通知优先股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所持股份数为1.5亿股,赞同发行方案的普通股股东所持股份数为1.2亿股。 2017年3月,甲公司的优先股发行申请被监管机关驳回,董事会转而制定了公司债券的发行方案,拟仅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6亿元,期限3年,年利率为6%。因甲公司的净资产和利润情况均不符合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债券发行未能取得监管机关核准。 2017年5月初,乙公司通知甲公司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发布公告,称其已于4月底与甲公司股东丙达成股份转让协议,拟收购丙持有的甲公司7%的股份,乙公司原本并不持有甲公司股份;但某媒体调查后披露,乙公司与持有甲公司股份25%的丁公司同受A公司的控制,应为一致行动人。 2017年6月,中国证监会接到举报,称乙公司总经理王某得知收购信息后,于4月底买入甲公司股票2万股并于5月底高价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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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甲公司”)于2010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普通股股数为5亿股,优先股股数为1亿股。截至2017年年底,甲公司净资产为10亿元,最近3年可分配利润分别为3000万元、2000万元和1000万元。 2017年1月,甲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拟对发行新的优先股作出决议。董事会提交的发行方案显示,本次拟发行2亿股优先股,拟筹资6亿元。董事会未通知优先股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所持股份数为1.5亿股,赞同发行方案的普通股股东所持股份数为1.2亿股。 2017年3月,甲公司的优先股发行申请被监管机关驳回,董事会转而制定了公司债券的发行方案,拟仅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6亿元,期限3年,年利率为6%。因甲公司的净资产和利润情况均不符合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债券发行未能取得监管机关核准。 2017年5月初,乙公司通知甲公司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发布公告,称其已于4月底与甲公司股东丙达成股份转让协议,拟收购丙持有的甲公司7%的股份,乙公司原本并不持有甲公司股份;但某媒体调查后披露,乙公司与持有甲公司股份25%的丁公司同受A公司的控制,应为一致行动人。 2017年6月,中国证监会接到举报,称乙公司总经理王某得知收购信息后,于4月底买入甲公司股票2万股并于5月底高价卖出。有关媒体关于乙公司和丁公司构成一致行动人的说法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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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2015年至2017年与投资业务有关的资料如下: (1)2015年11月1日,甲公司与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协议规定:甲公司收购乙公司持有的A公司30%股权,收购价款为230万元,收购价款于协议生效后以银行存款支付;该股权转让协议于2015年12月25日分别经甲公司和乙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依法报经有关部门批准。该股权协议生效日为2015年12月31日。 (2)2015年12月31日,A公司股东权益总额为800万元,其中股本为400万元,资本公积为100万元,未分配利润为300万元(假定均为2015年度实现的净利润)。 (3)2016年1月1日,A公司董事会提出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该方案如下:按实现净利润的10%提取盈余公积,不分配现金股利。对该方案进行会计处理后,A公司股东权益总额仍为800万元,其中股本为400万元,资本公积为100万元,盈余公积为30万元,未分配利润为270万元。假定2016年1月1日,A公司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相等。 (4)2016年1月1日,甲公司以银行存款支付收购股权价款230万元,并办理了相关的股权转让手续,甲公司对A公司能够施加重大影响。 (5)2016年5月1日,A公司股东大会通过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该分配方案如下:按实现净利润的10%提取盈余公积,分配现金股利100万元。 (6)2016年5月5日,甲公司收到A公司分配的现金股利。 (7)2016年12月1日,甲公司向A公司销售一批商品,成本为80万元,未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售价为100万元,至12月31日,A公司对外销售80%,剩余20%形成期末存货(未发生减值)。 (8)2016年12月31日,A公司因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上升确认其他综合收益100万元。 (9)2016年度,A公司实现净利润204万元。 (10)2017年5月4日,A公司股东大会通过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该方案如下:按实现净利润的10%提取盈余公积,不分配现金股利。 (11)2017年度,A公司发生净亏损104万元,其他综合收益减少80万元。至2017年12月31日,A公司将从甲公司购入的存货全部对外销售。 (12)2017年12月31日,甲公司对A公司股权投资的预计可收回金额为200万元。 假定甲公司、乙公司和A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考虑相关税费及其他因素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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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2015年至2017年与投资业务有关的资料如下: (1)2015年11月1日,甲公司与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协议规定:甲公司收购乙公司持有的A公司30%股权,收购价款为230万元,收购价款于协议生效后以银行存款支付;该股权转让协议于2015年12月25日分别经甲公司和乙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依法报经有关部门批准。该股权协议生效日为2015年12月31日。 (2)2015年12月31日,A公司股东权益总额为800万元,其中股本为400万元,资本公积为100万元,未分配利润为300万元(假定均为2015年度实现的净利润)。 (3)2016年1月1日,A公司董事会提出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该方案如下:按实现净利润的10%提取盈余公积,不分配现金股利。对该方案进行会计处理后,A公司股东权益总额仍为800万元,其中股本为400万元,资本公积为100万元,盈余公积为30万元,未分配利润为270万元。假定2016年1月1日,A公司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相等。 (4)2016年1月1日,甲公司以银行存款支付收购股权价款230万元,并办理了相关的股权转让手续,甲公司对A公司能够施加重大影响。 (5)2016年5月1日,A公司股东大会通过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该分配方案如下:按实现净利润的10%提取盈余公积,分配现金股利100万元。 (6)2016年5月5日,甲公司收到A公司分配的现金股利。 (7)2016年12月1日,甲公司向A公司销售一批商品,成本为80万元,未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售价为100万元,至12月31日,A公司对外销售80%,剩余20%形成期末存货(未发生减值)。 (8)2016年12月31日,A公司因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上升确认其他综合收益100万元。 (9)2016年度,A公司实现净利润204万元。 (10)2017年5月4日,A公司股东大会通过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该方案如下:按实现净利润的10%提取盈余公积,不分配现金股利。 (11)2017年度,A公司发生净亏损104万元,其他综合收益减少80万元。至2017年12月31日,A公司将从甲公司购入的存货全部对外销售。 (12)2017年12月31日,甲公司对A公司股权投资的预计可收回金额为200万元。 假定甲公司、乙公司和A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考虑相关税费及其他因素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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