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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东和承租人订立了定期租船合同。“MarikaM”号原定在7月18日靠泊,但是在7月17日,船舶却在港外搁浅,直到7月27日浮起,原先的码头已经被他船占用,直至8月6日船舶才能靠泊码头。租约格式采用NYPE93。

简答题1

针对上述案情,承租人能否停租?具体的停租期间是从几号到几号?

正确答案

搁浅也是停租事项之一。船舶发生搁浅事故,通常都需要一定时间才能使其重新起浮,并且需要在外来力量帮助下才能起浮并进坞修理,这是必然会影响到承租人正常使用船舶,承租人有权提出停租。具体到本案,真正因为搁浅事项影响到的时间是从7月17日到7月27日。本租约采取的是NYPE93格式,
附NYPE93第17条规定“17停租。如果由于船员不足和/或船员罢工,或物料不足,船舶发生火灾,船体,船机或设备发生故障或损害,船舶搁浅,船舶被扣押而延误因承租人,其雇佣人员,代理人或分合同人应负责的事件被扣押时除外,或船舶或货物发生海损事故而延误因货物的潜在瑕疵,质量或缺陷引起的除外,船舶为检验或漆底而入干船坞,或由于任何其他类似原因阻碍船舶的充分工作时,对因此所损失的时间停付租金和加班费如有的话。船舶在航行中,非由于货物发生事故或下述第257~~258行允许情况的任何其他原因,违反承租人的指示或命令,而发生绕航或返航,则从船舶绕航或返航之时起,至船舶再次驶回相同航向或距目的港等距离的地点时止,承租人停止支付租金,并且推定航次从那里开始。”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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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船东和承租人订立了一份租船合同。租约中规定,租期为6个月。后承租人超过租期3天还船。船东主张承租人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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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船东和承租人签订了定期租船合同。合同约定租期为3年,约定船速约为14节。船东依约定于3个月后将船舶开往交船地点以供承租人使用。后承租人发现交船时航速仅能达到13节,而非约定的14节,故提出索赔。船东则抗辩说,租约中的约定是依据订立合同当时的船舶所能达到的航速而定的,并非保证交船时的航速,而相关证据证明订约当时该船确实可以达到14节,因此船东并不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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