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干本题共包含 3 个小题

1999年8月15日,原告三江贸易公司与被告兴业百货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由被告向原告提供纯毛毛线20吨,每吨5000元,货到付款,如有违约应付给对方5万元违约金。合同还约定,为节省被告费用,由为被告供货的第三人(红星毛纺厂)直接将货物于1999年12月底前送到原告处。该合同签订后,被告兴业百货又与红星毛纺厂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由毛纺厂将20吨纯毛毛线于1999年12月底前送到原告处,货到验收后,由被告向毛纺厂按照每吨4800元支付货款。毛纺厂在合同订立之后,因为原材料价格上涨,严重影响其生产,至1999年12月底仍然不能向原告供货。原告遂于2000年4月以兴业百货违约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所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百货公司没有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判决被告兴业百货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原告三江贸易公司给付违约金5万元。判决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诉。理由是原合同约定由毛纺厂向原告独立承担供货义务,被告不应承担此责任。

简答题1

如果在上诉期间,一审法院发现合同由于贸易公司没有盖章其实是无效合同,应当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法院应当先看当事人在上诉期内是否上诉,如果上诉,则一审人民法院应当作出一审判决可能有错的书面意见,连同案卷一同送交二审人民法院。如果当事人在上诉期内不上诉,则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生后,由院长将该案提交审判委员会,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答案解析

简答题2

如果兴业百货上诉后,在上诉期间就撤回上诉,则贸易公司可否要求其履行一审判决,为什么?

正确答案

可以。因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这是撤诉会导致一审裁判自动生效。

答案解析

简答题3

如果在二审中,贸易公司与兴业百货达成和解,意欲结束此案,应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贸易公司与兴业百货达成和解协议后,其做法有二:
(1)可以要求二审法院制作调解书;
(2)贸易公司可以向二审人民法院申请撤诉。

答案解析

相似试题
  • 某县人民法院在1999年12月15日(星期三)将驳回起诉的裁判文书送达原告胡某,胡某当日在送达回证上签收。如果胡某不服,可提起上诉的最后日期为下列哪一天?()

    单选题查看答案

  • 甲国A公司与乙国B公司于1999年7月10日签订CFR合同。8月5日卖方A公司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并得到已装船清洁提单。9月1日买方B公司获取正本提单,同日,买方B公司与丙国C公司签订转卖合同,价格条件是CIF。9月6日货到目的港,买方立即将货物办理转运。该CFR和CIF合同项下货物的风险转移时间是()。

    单选题查看答案

  • 1999年7月,甲发现乙公司非法复制其作品,但未予制止。2004年5月8日,甲发现乙一直未停止复制行为,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乙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多选题查看答案

  • 摄影师甲于1947年3月10日拍摄了一幅摄影作品;1989年8月3日去世;其子乙于1998年7月15日首次将甲的该作品发表。1999年2月5日,丙未经乙许可便将甲的该作品收入其制作的《名人摄影作品集》中,并在其作品上注明甲为摄影者。在此实例中,丙()。

    单选题查看答案

  • 1998年初,英国芳薇公司与宁波城市建设开发公司拟在宁波市某公园南大门合资兴建综合娱乐场所"宁波大世界"。开发公司遂要求赴英国就芳薇公司投资的设施性能等进行考察,费用可由芳薇公司垫付,待合作后补偿。为此,芳薇公司于1998年11月15日、1999年1月6日两次向原告发出邀请函,允诺在英国逗留期间食宿及交通等将予承担。双方经协商,于1999年2月5日达成《关于开发公司赴英考察事宜协议》。协议约定:(1)开发公司派以王某为首的五人小组赴英国考察,由芳薇公司发邀请函。(2)在英国期间费用暂由芳薇公司支付,待合资后从利润中提取弥补。如不能合资,开发公司以其它形式弥补芳薇公司所垫付的资金。(3)根据市政府意见,开发公司在1999年5月动工兴建。(4)由芳薇公司协助办理考察手续及签证,考察时间为15天,芳薇公司代理人丁某、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某分别在协议上签字,并加盖开发公司公章。1999年3月17日,高某等一行5人赴英国实地考察,共花食宿、咨询等费用12397英镑。同年3月28日,双方当事人在英国伦敦市签订了合资兴建"宁波大世界"合同。考察回国后,该合同报批宁波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未获批准。嗣后,双方协商,由开发公司以宁波市富锦小区一套二室商品房偿付该出国考察费用。因开发公司未兑现,芳薇公司遂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称:我方与被告开发公司洽谈在宁波市建设大型游乐设施期间,开发公司要求我方发函邀请其赴英国考察,并垫付在英国期间的一切费用,待合资后从利润中提取相应资金支付,或以其它形式给予补偿。被告开发公司赴英国考察后,拒付在英期间由我方垫付的费用12397英镑,要求被告开发公司履行协议,偿付垫付的资金。开发公司答辩称:与芳薇公司签订的合资项目合同未批准,应视为无效合同,不发生违约,赴英国考察费用亦不能全部承担。

    简答题查看答案

  • 1998年初,英国芳薇公司与宁波城市建设开发公司拟在宁波市某公园南大门合资兴建综合娱乐场所"宁波大世界"。开发公司遂要求赴英国就芳薇公司投资的设施性能等进行考察,费用可由芳薇公司垫付,待合作后补偿。为此,芳薇公司于1998年11月15日、1999年1月6日两次向原告发出邀请函,允诺在英国逗留期间食宿及交通等将予承担。双方经协商,于1999年2月5日达成《关于开发公司赴英考察事宜协议》。协议约定:(1)开发公司派以王某为首的五人小组赴英国考察,由芳薇公司发邀请函。(2)在英国期间费用暂由芳薇公司支付,待合资后从利润中提取弥补。如不能合资,开发公司以其它形式弥补芳薇公司所垫付的资金。(3)根据市政府意见,开发公司在1999年5月动工兴建。(4)由芳薇公司协助办理考察手续及签证,考察时间为15天,芳薇公司代理人丁某、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某分别在协议上签字,并加盖开发公司公章。1999年3月17日,高某等一行5人赴英国实地考察,共花食宿、咨询等费用12397英镑。同年3月28日,双方当事人在英国伦敦市签订了合资兴建"宁波大世界"合同。考察回国后,该合同报批宁波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未获批准。嗣后,双方协商,由开发公司以宁波市富锦小区一套二室商品房偿付该出国考察费用。因开发公司未兑现,芳薇公司遂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称:我方与被告开发公司洽谈在宁波市建设大型游乐设施期间,开发公司要求我方发函邀请其赴英国考察,并垫付在英国期间的一切费用,待合资后从利润中提取相应资金支付,或以其它形式给予补偿。被告开发公司赴英国考察后,拒付在英期间由我方垫付的费用12397英镑,要求被告开发公司履行协议,偿付垫付的资金。开发公司答辩称:与芳薇公司签订的合资项目合同未批准,应视为无效合同,不发生违约,赴英国考察费用亦不能全部承担。

    简答题查看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