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题

某企业建设项目不执行“三同时”,现场监督时又拒绝检查,申报登记时又谎报污染物排放情况。对此,能否采用刑法上的数罪并罚原理,在同一处罚决定中对同一单位的多起违法行为进行合并处罚,亦或分别处罚,还是应在不同处罚决定中逐一处罚?

正确答案

可以同时给以处罚,可以制作一个决定书。同一个企业,既违反“三同时”,又拒绝现场检查,还谎报排污情况,这是我国环保法律所规定的三个不同的违法行为,当然可以同时给以处罚。至于能否在同一决定书中给予处罚,仅是决定的形式问题,从效率和经济原则考虑,如果处罚决定是在同一时间作出的,又是处罚的同一相对人,当然以制作一个决定书为宜。否则,制作多个处罚决定书,不仅浪费人力、物力,而且还会造成公文的繁杂。在同一决定书中给予合并处罚,既包括不同种类处罚的合并,也包括同一处罚种类不同处罚程度的合并,如不同违法行为的不同罚款数额的合并。在合并罚款额时,可以仿照刑法中数罪并罚的规则,以总的罚款额低于各违法行为罚款额之和为宜。
然而,应当注意的是,对同一阶段内连续实施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应给予合并处罚。如某企业为了避免其建设项目执行“三同时”,而向环保部门谎报情况,结果在建设时又未建设本应建设的“三同时”规定的行为,谎报情况仅作为违反“三同时”的一个情节加以考虑。
在同一处罚决定书中对多个违法行为合并处罚,可能会涉及到行政机关的罚款数额权限问题,因为我国环境法中规定了不同级别行政机关的罚款限额。为了避免罚款权限额方面的争议,行政机关在制作罚款处罚决定书时,一定要写清对每一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以表明对多个违法行为的合并处罚。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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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山东省环保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执行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情况经常性监督管理的意见》(鲁环发〔2008〕94号),市、县(市、区)环境监察机构负责对上级和本级环保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检查监督,在施工期、试生产前、试生产期至少各进行一次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要填写《建设项目环境监察现场检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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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山东省环保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执行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情况经常性监督管理的意见》(鲁环发〔2008〕94号)对有违法行为的建设项目要立即调查取证,填写《建设项目环境违法行为现场取证材料移交单》并附取证材料,在调查终结()日内移交同级环保部门的建设项目管理机构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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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山东省环保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执行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情况经常性监督管理的意见》(鲁环发〔2008〕94号)对有违法行为的建设项目要立即调查取证,填写《建设项目环境违法行为现场取证材料移交单》并附取证材料,在调查终结5日内移交同级环保部门的建设项目管理机构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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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山东省环保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执行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情况经常性监督管理的意见》(鲁环发〔2008〕94号),县级环境监察机构于每月()日前要将上月的建设项目执行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情况检查及巡查结果上报同级环保部门及市级环境监察机构;市级环境监察机构于每月()日前要将上月全市检查及巡查情况汇总后上报同级环保部门及省环境监察总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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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山东省环保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执行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情况经常性监督管理的意见》(鲁环发〔2008〕94号),县级环境监察机构于每月5日前要将上月的建设项目执行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情况检查及巡查结果上报同级环保部门及市级环境监察机构;市级环境监察机构于每月10日前要将上月全市检查及巡查情况汇总后上报同级环保部门及省环境监察总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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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未执行三同时环境监察部门应掌握的证据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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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山东省环保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执行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情况经常性监督管理的意见》(鲁环发〔2008〕94号),县级环境监察机构要对辖区内的()每季度巡查一次。市级环境监察机构要对市内国家和省级开发区每季度巡查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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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山东省环保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执行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情况经常性监督管理的意见》(鲁环发〔2008〕94号),县级环境监察机构要对辖区内的各类开发区、工业区、各乡镇每()巡查一次。市级环境监察机构要对市内国家和省级开发区每()巡查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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