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年6月5日,A公司为支付B公司的货款,给B公司开出一张2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B公司获此汇票后,因向C公司购买一批钢材而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但事后不久,B公司发现C公司根本无货可供,完全是一场骗局。于是,立即通知付款人停止向C公司支付票款。C公司获此票据后,并未向付款人请求支付票款,而将该汇票又背书转让给D公司,以支付其所欠工程款。D公司获此汇票时,不知道C公司以欺诈方式从B公司获得该汇票,B公司已通知付款人停止付款的情况,即于1996年7月1日向付款人请求付款。付款人在对该汇票进行审查之后拒绝付款,理由是:
①C公司以欺诈行为从B公司获取票据的行为是无效票据行为,B公司已通知付款人停止付款,
②该汇票未记载付款日期,为无效票据。随即,付款人作成退票理由书,交付于D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