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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干
本题共包含
2
个小题
张某和郑某2002年结婚,次年育有一子甲。由于张某在一家化工企业工作,比较危险,因此在2003年3月自己投保了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身险,指定受益人为自己的儿子甲。
简答题
第
1
题
2005年4月张某在投保2年后自杀身亡,甲能否获得保险公司赔偿的保险金?为什么?
正确答案
能。虽然保险法规定了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合同,如果被保险人自杀,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是,保险法在坚持这一原则的同时,还有例外规定,即如果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满两年后,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本案中,张某自杀时,保险合同已经成立2年,因此保险公司应该给付甲保险金。
答案解析
略
简答题
第
2
题
如果张某在一次盗窃爬窗时坠楼身亡,甲能否获得保险金?
正确答案
不能,但可以获得保险单现金价值。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被保险人故意犯罪的导致其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是投保人已经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本案中,张某是因为故意犯罪身亡,因此甲无法获得保险金,但可以获得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答案解析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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