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干本题共包含 4 个小题

甲、乙公司与另外10家企业拟共同出资建立“红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红日公司)。红日公司的章程中有如下内容:公司股东会除召开定期会议外,还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需要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议召开。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出了公司章程之中规定的公司临时股东会的召开方面有不合法之处,经全体股东协商后,改正了该项规定。1998年5月,红日公司依法登记成立,注册资本为2亿元,其中甲以工业产权出资,作价4100万元;乙出资4800万元,为最大股东。公司成立后,由甲召集并主持了首次股东会会议。会上设立了董事会。1999年7月,公司经过了近一年的运作,经营状况良好,董事会决定增资,遂起草了一份增资方案。提出将现有的注册资本由2亿元提高到2亿5千万。该方案提交股东会表决时,有8家股东赞成增资,占股份总额为1亿2千万,占表决权总数的60%,另外四家反对,持股总额8000万,占表决权的40%。股东会通过了增资决议,并授权董事会执行。2002年4月,红日公司因业务需要,依法成立了威海分公司。威海分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因违约被诉至人民法院,对方以红日公司为威海分公司的总公司为由,要求红日公司承担违约责任。问题:

简答题1

红日公司设立过程中订立的公司章程中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规定是否违法?如违法请指出违法原因?

正确答案

关于临时股东会的提议权的规定不合法。因为《公司法》第40条规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红日公司的章程中却规定要1/2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董事或监事,这是违反《公司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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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2

红日公司的首次股东会的召开是否有违法之处?为什么?

正确答案

红日公司首次股东会的召集违法。因为根据《公司法》第39条的规定,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红日公司中乙是出资最多的股东,首次会议应由其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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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3

红日公司股东会作出的增资决议是否合法?为什么?

正确答案

增资决议不合法。因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本案中,同意的股东只占60%,尚未达到2/3,因此,增资决议不能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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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4

红日公司是否应替威海分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正确答案

红日公司应替威海分公司承担责任。因为根据《公司法》第14条的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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