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对
B错
经营者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民事赔偿,但无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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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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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债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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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侵权责任法》规定,因侵权行为造成死亡的,不分受害人所在城乡、地区,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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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基于与受损害同一原因享有利益时,其所受的利益应在确定其赔偿数额时预先排除的原则,被称之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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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权受到侵害也可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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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事项受害人不能援引国家赔偿法要求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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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只能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不能向生产者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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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名中国人于1997年和1999年向日本法院提起诉讼,指控731部队于1940年到1942年间在浙江省和湖南省通过飞机散发了受鼠疫病菌污染的跳蚤以及附有霍乱菌的食物,给当地居民造成了巨大损害,要求日本政府谢罪,并作出总额为18亿日元的赔偿,日本政府提出抗辩:第一,“海牙条约”中并没有承认个人的请求赔偿权,因此原告是没有权利提出赔偿请求的。第二,赔偿问题已经在中日友好条约中获得解决,也就是说中国已经放弃了对日本的索赔权,因此从这点出发原告也是无权要求赔偿的。东京地方法院采纳了日本政府的抗辩作为判决理由,虽然确认了731部队在中国进行的细菌战造成多人死亡,但是却驳回厂原告要求日木政府谢罪和赔偿的诉讼请求。判决一出,我国上下极为愤慨,纷纷驳斥东京地方法院的判决,意见如下:“海牙条约”确实没有个人向国家要求赔偿的规定,但国际法中通行的一个原则是,国际惯例优于条文。在以往的国际判例中,外国公民可以向某国政府提出索赔已经成为一个惯例,根据该国际惯例中国公民完全有权向日本政府提出索赔,东京地方法院的这一判决是对国际法通行的精神和原则的违背。1972年,中日邦交恢复正常化,中国政府放弃战争索赔权。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弃的只是政府与政府间的战争索赔权,并没有放弃民间的战争受害者的索赔权。因此受到战争迫害的中国公民当然有权利提出战争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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