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2006年5月,万达公司凭借一份虚假验资报告在某省工商局办理了增资的变更登记,此后连续四年通过了工商局的年检。2010年7月,工商局以办理变更登记时提供虚假验资报告为由对万达公司作出罚款1万元,责令提交真实验资报告的行政处罚决定。2011年4月,工商局又作出撤销公司变更登记,恢复到变更前状态的决定。2013年6月,工商局又就同一问题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关于工商局的行为,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2010年7月工商局的处罚决定违反了《行政处罚法》关于时效的规定

B2011年4月工商局的处罚决定违反了一事不再罚原则

C2013年6月工商局的处罚决定是对前两次处罚决定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合法的行政行为

D对于万达公司拒绝纠正自己违法行为的情形,工商局可以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为由作出处罚

正确答案

来源:www.examk.com

答案解析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29条的规定,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本题中,处罚的违法行为是"提供虚假验资报告"的行为,该行为发生在2006年5月,且并非持续性的行为,所以,工商局不能再对其进行处罚。考生需要注意,该法第29条第2款所指的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是指违法行为一直没有终止,违法行为本身处于持续状态,而并非指违法行为所导致的违法后果的持续。在本题中,万达公司"提供虚假验资报告"的行为已经在2006年5月后终止了,万达公司拒绝纠正自己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的情形,不导致处罚时效不开始计算。因此,A项正确,D项错误。工商局在2011年4月的撤销变更登记的行为,是对自己错误行为的纠正,不是对当事人的惩戒,不是行政处罚,所以不违反一事不再罚的原则,故B项错误。由于工商局在2011年4月的撤销变更登记的行为不是行政处罚,因此,2013年6月工商局的行为不是对前"两"次处罚的补充和修改,故C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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