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持证人员发生调离、退休等情况,申办单位应在十日内收回通行证交分局空防处注销。
B持证车辆重新调配时,申办单位应在十日内将车辆通行证交分局空防处注销。
C持证人员发生辞职、辞退、开除等情况,申办单位应在十五日内收回通行证交分局空防处注销。
D持证车辆报废时,申办单位应在十日内将车辆通行证交分局空防处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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