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7%。该公司发生如下经济业务:
(1)甲公司为建造一生产线于2013年12月1日专门从银行借入1000万元,借款期限为2年,年利率为5%,利息每年支付,假定利息资本化金额按年计算,每年按360天计算。2014年1月1日,购入设备一台,不含税价款702万元,以银行存款支付,同时支付运费18万元,设备已投入安装。3月1日以银行存款支付设备安装工程款120万元。7月1日甲公司又向银行专门借入400万元,借款期限为2年,年利率为8%,利息每年支付;当日用银行存款支付安装公司工程款320万元。12月1日,用银行存款支付工程款340万元。2014年12月31日,设备全部安装完工,并交付使用。2014年闲置的专门借款利息收入为¨万元。
(2)2013年12月31日,甲公司与A该公司签订了一份融资租赁合同。合同规定起租日为2013年12月31日,租赁期自2013年12月3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共3年,甲公司每年年末支付租金500万元。租赁合同规定的利率为6%(年利率),当日该生产线的公允价值为1400万元,生产线于租赁期满时交还A公司。甲公司租入后按直线法计提折旧,并按实际利率法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预计净残值为零。[已知(P/A,6%,3)=2.673]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