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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2008年2月25日,李某开车快到家门口时不小心撞倒自己的妻子,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全部责任。妻子受伤住了一个多月的医院,花了三万元的医疗费、误工费1500元。事故发生时,李某已经在某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责险、不计免赔险。

简答题1

请问本案该如何理赔?

正确答案

1、交强险:医疗费30000元已超赔偿限额,按限额10000元赔偿,误工费赔偿1500元。合计赔款10000+1500=11500元。
2、商三险:医疗费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根据条款第五条第一款“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商三险项下不赔偿。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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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简介:2008年1月30日,王某将自己的货车向某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险、交强险。3月26日,驾驶员栗某驾车不小心将李某撞伤,李某损失医疗费25000元、误工费2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0元。交警部门认定栗某酒后驾车是引发事故的直接原因(栗某当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0.35mg/mL),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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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被保险人张某在2010年2月3日对2009年1月1日一起有责事故进行了赔付,当前有效交强险2010年2月10日到期,其在2010年2月1日续保了下一年度交强险,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其刚续保的交强险浮动比率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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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某与朱某于2001年2月共同出资购得解放牌货车一辆,其中张某出资2万元,朱某出资5万元,两人约定由张某负责驾驶汽车,朱某负责联系业务,收入所得按双方出资比例分配。张某的朋友王某是某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得知张某购车一事,劝说张某同意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王某向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时,正好是双休日,没有缴付保险费,也未出具保险单。可是第二天,即2001年3月17日,张某驾驶汽车与他人发生碰撞,汽车全部毁坏,张某也当场死亡。3月18日(星期一),王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交付保险费,保险公司也于当日签发了保单,保险单列明的被保险人是张某。车祸发生后,朱某从王某处了解到张某投保一事,于是同张某的家人一起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请分析案例,并回答下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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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某与朱某于2001年2月共同出资购得解放牌货车一辆,其中张某出资2万元,朱某出资5万元,两人约定由张某负责驾驶汽车,朱某负责联系业务,收入所得按双方出资比例分配。张某的朋友王某是某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得知张某购车一事,劝说张某同意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王某向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时,正好是双休日,没有缴付保险费,也未出具保险单。可是第二天,即2001年3月17日,张某驾驶汽车与他人发生碰撞,汽车全部毁坏,张某也当场死亡。3月18日(星期一),王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交付保险费,保险公司也于当日签发了保单,保险单列明的被保险人是张某。车祸发生后,朱某从王某处了解到张某投保一事,于是同张某的家人一起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请分析案例,并回答下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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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某与朱某于2001年2月共同出资购得解放牌货车一辆,其中张某出资2万元,朱某出资5万元,两人约定由张某负责驾驶汽车,朱某负责联系业务,收入所得按双方出资比例分配。张某的朋友王某是某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得知张某购车一事,劝说张某同意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王某向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时,正好是双休日,没有缴付保险费,也未出具保险单。可是第二天,即2001年3月17日,张某驾驶汽车与他人发生碰撞,汽车全部毁坏,张某也当场死亡。3月18日(星期一),王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交付保险费,保险公司也于当日签发了保单,保险单列明的被保险人是张某。车祸发生后,朱某从王某处了解到张某投保一事,于是同张某的家人一起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请分析案例,并回答下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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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某与朱某于2001年2月共同出资购得解放牌货车一辆,其中张某出资2万元,朱某出资5万元,两人约定由张某负责驾驶汽车,朱某负责联系业务,收入所得按双方出资比例分配。张某的朋友王某是某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得知张某购车一事,劝说张某同意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王某向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时,正好是双休日,没有缴付保险费,也未出具保险单。可是第二天,即2001年3月17日,张某驾驶汽车与他人发生碰撞,汽车全部毁坏,张某也当场死亡。3月18日(星期一),王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交付保险费,保险公司也于当日签发了保单,保险单列明的被保险人是张某。车祸发生后,朱某从王某处了解到张某投保一事,于是同张某的家人一起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请分析案例,并回答下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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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999年11月8日,甲保险公司的被保险人李某驾驶风度轿车行驶至一加油站东侧掉头时,与张某驾驶某培训中心的奔驰(乙保险公司承保)的小轿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经交警认定李某负全部责任,11月9日奔驰轿车经甲保险公司估损,损失为3万元。培训中心将奔驰车送到奔驰特约维修中心修理,修理费花了9万元。2000年3月,培训中心将其追偿权转让给乙保险公司,同年4月,乙保险公司将9万元赔付给培训中心。 在乙保险公司向李某行使追偿权时,李某认为培训中心的奔驰车已经我方甲承保公司估损,培训中心应按甲保险公司估损单的规定范围内修车或由甲保险公司指定修理厂修车,故对超出估损单规定的部分不同意承担。因此,乙保险公司向法院起诉李某,要求赔偿。 当地的某区法院于2002年8月判决:由李某赔偿乙保险公司经济损失9万元; 李某不服判决,以乙保险公司接受追偿权违反保险规程、修车费超出估损标准为由,上诉到中级法院,只同意按照甲保险公司的定损金额赔偿。在法院二审中,上诉人李某认为培训中心及其乙保险公司作为事故非责任方,无权履行赔偿责任,乙保险公司不应赔偿给培训中心,事故发生后培训中心既未向责任方索赔,也未向法院起诉,而乙保险公司却向培训中心先行赔付,违反了《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规定。 作为被上诉方,乙保险公司认为李某不同意培训中心自行修理受损车辆没有事实依据,而修车花费已客观存在,理应按修车支出的费用进行赔偿。 二审法院最后判决:上诉方以被上诉人不应先行赔付给培训中心、培训中心未按估损单修车扩大了赔偿范围,只同意按估损单赔偿的理由不足,且未提供证据,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同时判决乙保险公司承担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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